從競選支出占人均國民所得的比例來看支出驟減的幅度會更明顯:1868年,每位候選人平均支出十八萬五千歐元出頭,相當於人均國民所得的三十倍!這就代表撇開其他參選限制,只有最有錢的人才可能競選國會議員;相較之下,目前候選人的平均支出很少超過人均國民所得的百分之十。換句話說,若以人均國民所得為基準,英國國會候選人的平均競選支出一百五十年來少了兩百六十一倍,如此大的降幅顯然需要解釋。
是候選人變得更「誠實」,更有決心靠理念而非宣傳來遊說選民嗎?還是和新的競選科技有關,尤其用社群網路宣傳便宜不少?另一方面,十九世紀還沒有廣播和電視,也很難想像收費高昂的公關顧問存在,候選人怎麼會花到幾萬歐元?歷史書裡其實有許多精采故事,例如載送選民就是常見的申報支出(有很長一段時間,候選人會直接補貼選民的車馬費,但這是選民服務,怎麼能算賄選呢!)車馬費除了火車頭等座的票錢(通常比租馬車便宜),還包括過夜住宿及薪資補貼。當時議員們在國會殿堂上大吵特吵,主張若要選民自己出車馬費,肯定沒人投票,如今想來還真有意思。
實情是,英國國會候選人現在競選幾乎不花錢,是因為他們沒權利那樣做。幸好法律主動出擊,限制了候選人浮濫支出。要是現在的候選人能像一個半世紀前用臥舖車票擄獲選民的心,可以對網路媒體和社群網路瘋狂撒錢,我們沒有理由相信他們會拒絕。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及隨後爆出的外國干涉選舉疑雲,就充分顯示了這個傾向。
但我看見你皺眉頭了。限制競選支出真的好嗎?所有放任自由主義者都會從扶手椅上跳起來拍桌喊道:「有錢為何不能愛怎麼花就怎麼花?我明明可以花幾百萬,為何只准我花幾萬元?如果別人也想跟我一樣,那就讓他們幹吧!」我們真的有必要討論這種意見嗎?不是所有公民的口袋都一樣深,都有一樣多資源可以投入選舉或有一樣機會拿到資金。允許候選人自由花錢就跟重新設立財產門檻沒有兩樣,只有錢夠多或關係夠強的人能參選──應該說選上的機會才不致為零。如此選上的議員,其代表性馬上會面臨幾個問題。本書第十一章將會談到,在美國這種競選支出動輒數百萬美元的民主國家,選出來的民意代表就其社經與職業背景而言,其實只代表最有錢的那個階層。換言之,勞工和受雇者是缺席國會的首要族群。英國雖然不曾做到充分代表,但在這方面稍微好一點,二戰結束以來有百分之二十的國會議員出身勞動階級。
競選支出過高可能導致貪瀆。政治人物如果需要花數百萬美元才有機會當選,就更有可能收取回扣和其他祕密資金。但當競選開銷完全由公帑支付,情況就會完全改觀。候選人的支出將相去不遠,而且不用為了籌措競選經費而犧牲理念或正直。其實只要談到公費選舉制,通常都會附帶提及設定競選支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