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上可知,信託的本質乃是一種財產轉移及財產管理的制度。以安養信託為例,基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受託人「專業性」、「連續性」之管理功能,一來保護了安養財產之安全,二來又解決了老年人無力或不願管理財產等的問題,使財產得以被充分利用並增值,為老年人的安養生活提供資金及相關安養服務等安排。
爾後,進入更宏觀的視野,即以社會保障的角度思考「全民安養信託」之實踐可能。本文認為,或可由政府自年度財政預算撥出一定比例來設置「慈善信託」,並委託聲譽卓著的民間專業人士以「全民利益」為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投資,讓屆滿65歲或以上的老年人口每月至少提領一筆「基本收入」;性質上類似於「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然僅限於老年人而已。
總之,不婚、不育、遲婚、遲育等現象在現代社會中相當普遍,最終或導致一國或地區之人口日益老化。這一來除了會降低社會整體生產力外,更重要的是提高每一青壯年需扶養老年人的比率。因此,運用信託機制來設立「全民安養信託」就顯得重要,尤其能讓昔日那些為社會默默奉獻的人們得以「頤養天年」,從而達到「老有所終」之大同理想境界!
*作者為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