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國日益要求於投資決策或企業經營時,應將ESG納入考量。我國公司法在2018年修正時,亦增訂第1條第2項將企業社會責任入法,要求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此外,我國自2020年起亦參考國際間各交易所非財務資訊揭露的規範實務,將環境、氣候變遷、社會及公司治理風險評估納入揭露規範,以強化非財務資訊的關鍵績效指標與管理連結。因此,企業在追求獲利之餘,仍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同時,在企業資訊揭露方面,除了傳統財務資訊之揭露外,企業還必須揭露非財務面的永續性報告給投資人,以幫助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該公司。
從前述所提及國外三大石油巨頭之案例,可以發現愈來愈多具有環保意識的投資人已不再是消極被動,而是積極主動出擊。以皇家殼牌公司的減碳訴訟為例,皇家殼牌公司的註冊地在英國,但環保團體卻選擇在荷蘭海牙提告,主要是因為皇家殼牌公司的行政與策略總部皆在荷蘭。荷蘭法院的判決才能對公司達到實質性的法律壓力,所以顯見跨國訴訟地的管轄權選擇,不再是台灣訴訟法所僵化拘泥的住所、居所、發生地或最適切法律,而是決策決定地,因為在總部上班的人,表示對企業的運籌帷幄有一定裁奪權跟實質影響力。此一勝訴先例一出後,若企業在減碳貢獻或自訂的減碳目標不夠理想,各國環保團體可能藉此判決發起減碳訴訟。因此,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不可不慎。
另外,埃克森美孚以及雪佛龍的例子亦顯示,藉由股東(特別是機構投資人)由下而上對企業施壓的做法,可能比法令更能驅使企業轉型。由於埃克森美孚在2011年仍是全球市值最大的企業之一,但在2020年8月卻遭美國道瓊斯工業指數從成分股行列中除名,顯見愈來愈多機構投資人認為企業若不快馬加鞭認真減少碳排放,而繼續從事污染的生產活動,無疑地將會自掘墳墓,損及投資人的長遠利益,而埃克森美孚以及雪佛龍兩家公司股東會之投票結果亦反映出股東對公司未善盡ESG的不滿。
永續經營是多數企業所追求的目標。而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永續經營的核心, ESG則是從環境、社會、公司經營評估一家企業永續發展之衡量指標。目前愈來愈多的投資人日益關注企業ESG相關的非財務資訊,而且在選擇投資對象時,大多優先選擇實踐ESG的企業。從皇家殼牌公司、埃克森美孚以及雪佛龍三大國際石油巨頭分別遭受法院與股東的減碳重擊事件來看,受影響的除了各國的石油產業外,高碳排的企業亦可能是下一波減碳訴訟戰的目標。因此,企業對於減少碳排放,不能只是虛應故事,必須主動加快減碳步伐,並將永續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納入企業經營決策之中。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