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彰化警分局員警近日佯裝消費者聯繫「某經紀公司」,談妥價金後,以釣魚方式找小姐到摩鐵陪酒,當業者將小姐外送至摩鐵陪酒時警方即表明身分,當場查獲2名坐檯女子,並循線查獲幕後經營之林姓老闆;警訊後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函請衛生局裁處,依法可處罰緩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
而本件涉及警方偵查程序之正當性與合理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2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亦即,取證過程程序必須正當、合理,並應合於法制之規定,否則即無證據能力。
證據若程序不法,未來移送可能徒勞
在國外亦有所謂「毒樹果實」理論,乃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之證據,如證據之來源(樹)受到汙染,從而所獲得之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此在訴訟審理之過程中即不能被採納作為證據。
如實務上,公務員監聽原則上必須有通訊監察書,若違法監聽所取得證據無證據能力。又如對他人私竊裝置秘密監視錄影器等,所取得之證據亦無證據能力。亦即,一方倘未遵守法定證據所取得之證據,由於程序不法,未來在移送地檢署或法院都可能徒勞。
雖然本件並非屬於刑事案件而屬行政罰,但其依法行政程序仍應落實,即《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凡事都要警察行政協助,基層警察疲於奔命
防疫工作現階段至為重要,但防疫並非警方法定職權,且上述事件亦非屬於重大刑案,警方何以如此積極辦理?
台灣警察非常辛苦,向來配合政策不遺餘力,如:選舉到了要幫忙查賄、空汙要幫忙環保機關取締、食安有問題要協助查緝,現在還有協助衛生機關防疫。凡事都要警察行政協助,讓基層警察疲於奔命。上層長官更應重視警察之勤務,勿讓其分身乏術容易偏廢本務,反而忽略基本之法制程序。
台灣已經邁入法治國家,警察機關負有摘奸發伏除暴安良之重要使命,是社會安定的磐石,要贏得民眾尊重,員警應更嚴謹遵守法律正常程序,以如此誘發性方式引導民眾涉案,不足為取。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