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樸認為,許志永及其代表的新公民運動作為中國當代社會進步的藍本價值並沒有被充分認知,「自由平等是普世價值,在不同國家實現程度不一樣而已。他們(許志永等)只是指出在中國的實現程度並不很好,偏差在哪裏,這是很正常的事情,這樣一種方式都受到打壓,真是現代中國的可悲之處,這是當政者的責任」。
新公民運動由來已久,其前身是許志永、滕彪等在二零零三年創辦的「陽光憲政」,後改名「公盟」,並長期關注言論自由、挑戰酷刑、反對戶籍制度等,大量介入人權案件,包括高智晟案、陳光誠案及撰寫西藏「三一四」事件調查報告。二零零九年,「公盟」被當局因涉嫌稅務問題取締,翌年以「公民」為名繼續從事公益維權活動。公開活動包括發起《公民承諾》倡議書 、督促中國大陸政府官員財產公示、隨遷子女教育平權以及公民同城聚餐等。二零一二年底至二零一三年,「新公民運動」參與人包括袁冬、張寶成、丁家喜、趙常青等相繼被拘捕。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許志永應邀去香港參加「孫志剛案十週年研討會」,在機場過了邊檢候機之後被限制人身自由,從此被軟禁在家。七月十六日正式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刑事拘留,引發廣泛的抗議。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志永構成聚?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許志永有期徒刑四年。
身在香港的滕彪對許志永的判決感到十分痛心,「新公民運動區別於傳統社會運動的地方在於,我們沒有固定組織者,也不知道參與者多少,是利用網絡施行的Web2.0社運。許志永也不是組織者」。滕彪相信,當局之所以如此大力打擊新公民運動,乃因為運動在這幾年逐漸呈現的組織化、街頭化兩大態勢。許志永案的律師張慶方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接觸到全部案卷材料後發現,許志永案早在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就已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立案。歷經一年多的偵查,並未找到許志永等人煽顛的證據,卻不撤銷案件,而以涉嫌聚?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將許志永刑事拘留。張慶方認為,這表示警方「對許志永等人懷有?烈的敵意,並將其假定為執政黨的敵人」。
案件還被質疑存在其他程序疑點,包括:一,將屬於共同訴訟的許志永和丁家喜、趙常青等人做分案審理,並將其他幾位放到海淀區法院審理,涉嫌打破兩審終審的糾錯和監督功能。二,指控發生在刑事立案以後,即案發時間與立案日期倒置。三,不允許證人出庭,只根據警方筆錄審理。四,案件名曰公開審理,卻不允許公民旁聽。案件審判長在庭前會議上表示分案處理並無不當,而對五位和許志永共同推動教育平權運動的學生家長要求出庭作證,審判長稱無權答覆。因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許志永和律師在一審庭審時始終保持沉默。張慶方告訴亞洲週刊﹕「律師和當事人同時保持沉默的,據我們了解還是中國庭審史上第一次。」在最後陳述時,許志永平靜地發表了《為了自由、公義、愛》的最後陳詞,卻在說到「全世界一百三十七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為什麼中國就不能」時被法官打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