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民黨副主席郝龍斌、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衛福部對高端疫苗的緊急授權處分(EUA)。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2人並非適格當事人,今天裁定聲請駁回。可抗告。
衛生福利部因應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7月18日召開COVID-19疫苗專家審查會議,討論高端公司申請專案核准製造COVID-19疫苗「MVC-COV1901」供國內緊急公共衛生使用一案,決議同意依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建議有條件通過專案製造。
郝龍斌、楊志良認為,衛福部專案核准高端疫苗的製造,使他們生命及身體可能受到侵害,為利害關係人,且專案核准高端疫苗製造的決定違法,郝、楊已於8月2日提起訴願,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國人是否施打疫苗及選擇施打何種疫苗,是由個人本於自由意志自行決定,主管機關並未強制施打,且不論個人選擇施打或不施打,均不會有任何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產生。
原處分專案核准高端公司製造高端疫苗,至多使聲請人接種疫苗時多一種選擇,並不會造成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
北高行表示,依據衛福部於8月2日公告審查會會議紀錄,其中包括關於高端疫苗安全性及潛在有效性、已知及未知利弊分析,及現有科學證據的風險評估等專業討論訊息,足見衛福部已公開關於高端疫苗EUA審查過程的相關決策資訊。
北高行指出,縱未全面公開相關技術性資料及研究數據結果,但輔以媒體對其他廠牌疫苗接種後所提供保護力及不良反應的報導,已足使國人綜合各種廠牌疫苗接種風險的利弊得失而為完整的考量,以進行是否施打及選擇何種類疫苗施打的合理決定。
北高行認為,在此等事實前提下,聲請人對於高端疫苗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固仍有質疑,但在相關政府資訊已公開,且有其他疫苗種類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原處分至多僅是在AZ、莫德納或BNT等廠牌的疫苗外,提供另外一種疫苗的替代選擇方案,無礙聲請人作成最終決定,反有助促成其疫苗選擇的多樣性,自未造成其個人權利損害。
另外,藥事法第48條之2關於緊急使用授權的規定,目的在因應突發緊急公共衛生事件對於特定藥品(疫苗)迫切需要的公益考量,並非保障特定人個別權益的規範。
聲請人既非原處分的相對人,也非原處分法律上利害關係人,郝龍斌、楊志良2人提起此件停止執行聲請為當事人不適格,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要件不合,應予駁回。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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