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悖論——新勞基法賦予勞工更多選擇權

2018-02-2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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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質疑,未來若有勞工不同意放寬最低勞動條件,在契約正義同意後即可予以侵犯的大氛圍下,恐怕將只剩下選擇不工作的自由了。(資料照,取自醫勞盟臉書粉專)

作者質疑,未來若有勞工不同意放寬最低勞動條件,在契約正義同意後即可予以侵犯的大氛圍下,恐怕將只剩下選擇不工作的自由了。(資料照,取自醫勞盟臉書粉專)

在這次新修正的勞基法條文中,有許多放寬最低勞動條件的規定,當中雖然不乏層層的把關機制,然而「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與「勞工選擇補休」等要件,卻引起了社會輿論高度的關注與質疑。資方主張企業需要更多的彈性以求競爭生存,而勞方也認為他們有加班積假以處理生活事務之需求,既然是雙方共同的意願,勞基法又何須絕對禁止呢?緣此,政府便展開了本次賦予勞工更多選擇權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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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本質上為民法僱傭契約下的一種型態,確有民法契約自由原則的適用,只要當事人意思一致,原則上契約即應有效成立。惟為維護「實質的」契約自由,契約自由原則並非毫無限制,若契約內容有違背法律強行規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等情形時,契約自由則應受到相當的限制。換言之,私法契約不僅有「契約自由原則」的適用,亦有「契約正義」之要求,以落實「實質的」契約自由。

我們可以預見,當勞資雙方同意單月加班時數上限調高至54小時,輪班間隔的休息時間調降至8小時,或不受七休一的限制而可連續上班12天時,不但會影嚮勞工之身心健康,如為客、貨運等運輸從業人員,還可能造成乘客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此外,甚至將剝奪勞工經營家庭生活的可能,加重少子化問題,進而引爆國安危機!

再者,勞資雙方同意將加班時數以1:1 比例轉換為補休時數的作法,實質上就是種「變形工時」。勞基法有關變形工時的規定,除了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外,尚有勞動部指定行業別及挪移時數等限制,上開加班換補休的規定,完全規避了指定行業別及挪移時數的限制,不僅讓勞基法變形工時的規定形同具文,也使其喪失保障勞工權利的功能。

凡此,勞資雙方同意的內容皆已嚴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並不符合契約正義的要求,故而其契約自由自應受有限制。然令人遺憾的是,本次修法不但沒有限制該等作法,反開大門、走大路,帶頭侵犯契約正義,戕害實質的契約自由而違反了憲法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

職是,新法既然侵害了實質的契約自由,又何能論以賦予勞工更多的選擇權呢?未來,若有勞工不同意放寬最低勞動條件,於此契約正義同意後即可予以侵犯的大氛圍下,恐怕將只剩下選擇不工作的自由了。

*作者為勞資顧問,前勞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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