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較早公布明確的成文法,見於《左傳‧昭公六年》,春秋時期鄭國大夫子產將刑法鑄刻於鼎,公布於外,叔向致信譴責,並說:「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人民一旦知道刑法的具體規定,則違犯道德時,將徵引法條,抗辯其行為非法條文義所及,以僥倖脫罪。一旦如此則人民「將棄禮而徵於書」,遺棄禮教道德,援引白紙黑字之法典「刑書」,以為脫罪之抗辯。傳統法律之所以不嚴守「罪刑法定」,因其法理之根基建立在「禮教道德」之維護,著眼於群體秩序的倫理考量。而刑法學者費爾巴哈所說“nullum crimen sine lege, nulla poena sine lege”(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是立基在個體權利的保障。
小玉嚴重違犯道義禮教,但依現行繼受西方之法律,恐難顧全國民法感情,據法重判,這種民情與國法不符,來自法律繼受的難題。其他如日月光案、頂新案,民國99年的白玫瑰運動等若干性犯罪的輕判,所以喧騰一時,關鍵之一,也在與傳統觀念有落差的「罪刑法定主義」,仍難被國人接受。
司法院推行法律普及化時,或許可考慮以活潑方式,就此平實議題,引領大眾思考「罪刑法定」看似難以符合個案正義,但其對通案性的、普遍性的法律適用,何以重要?在「造成僥倖脫罪」的弊端與「防止羅織入罪」的優點上,如何權衡?傳統法律所以鬆動「罪刑法定主義」,乃因缺乏民事賠償體系,今日民法已建構完整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則應否放棄此一原則?思考的深度甚至可以達到傳統法理之根基在於「以德禮坊民」,而今日繼受西方的刑法在保障個體人權,西方人說「凱撒之事歸凱撒管,上帝之事歸上帝管」,在法政體系之外,尚有宗教體系維繫道德禮教。
在傳統禮教已崩壞的今日,固然當嚴守罪刑法定主義,以保障人權,但在西法容易繼受,基督教思想難以全盤移植的情形下,道德、禮教的層面,當由哪一個社會系統來負擔?這些議題,發生在許多平實的案件上,或許不如隨機殺人等影劇,充滿情節張力,但這個法律繼受所引發的爭端,卻是極須大眾思考的議題。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