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18日將舉行4大公投投票,由於公投與一般民代選舉不同,後者選前10天禁止公布民調,或公布民調時需載明民調單位等。因此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蔡易餘等18人提案連署,認為目前的《公民投票法》並未針對公民投票案民調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的期限做規範,恐有影響公投結果之慮,徒增社會紛擾,提案希望公投前10天也不得公布、報導民調,該提案將在12日立法院院會排入報告事項。
莊瑞雄的提案希望修正《公民投票法》第17條,採類似《選罷法》規範《公民投票法》的民調資料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期限,並應載明民調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與經費來源。
蔡易餘:公投和一般選舉精神應該一致
莊瑞雄受訪時指出,該提案修法與本次公投無關、也趕不上12月18日適用,只是它有其重要性,修法理由也想得很清楚,在紛擾之時有必要提案讓法律完備,拿出來和大家討論,也沒有針對性。蔡易餘則認為,這是修正先前《公投法》立法時的漏洞,因為公投和一般選舉精神應該一致,都是不希望距離選前太近的時間有民調干擾投票結果。
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費鴻泰則表示,對提案還需研究;國民黨團書記長陳玉珍則認為,「對事」的公投與「對人」的一般選舉情況不同,對政策的公投較難有西瓜效應,或被假民調操縱的情況,陳玉珍認為不需要特別禁止前10天公布民調;立委曾銘宗認為,公民投票與一般選舉情況不同,前者是直接反映民意,不需要特別規定投票前10天禁止公布民調,只要投票前1天不要公布民調即可。
林為洲:公投是對事,沒有對個人有利或不利
立委林為洲則認為可以討論,當時《公投法》沒有特別限制選前10天不得公布民調,是因為公投是「對事」的議題,沒有對哪個人有利或不利,帶風向去圖利某人,或造成棄保效應,現在既然民進黨立委提出認為該修法,也可以討論。
該版本提案是新增《公投法》第17條第6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自公民投票案公告發布及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公民投票案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亦新增第7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公民投票案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對於修法說明,提案裡則提到,由於公投案與民眾息息相關,《公投法》需更維護公民投票精神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不受假民調、假資訊混淆;此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民調公布或以任何形式散布即有明確期限之規範,因此,提案修正該條文,以針對公民投票案之民意調查資料發布等行為期限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