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可以跟異性結婚,這自由沒被剝奪」政大教授激動反對「同性婚姻」

2018-03-0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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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牧彥:我們並不是古板、頑固

許牧彥表示,「同性結合」應與「婚姻」進行區分,所謂「婚姻」就應是一男一女之結合。之後許牧彥又提起,目前「同性戀朋友」其實跟男女異性一樣有結婚的自由,同志也可以選擇與異性結婚:「但他們不要,我們尊重……748給予同性結合的自由,這是748給他們的優惠,我們並沒有意見,我們並不是古板、頑固、沒有意見的……同性戀者可以跟異性結婚,這自由絕對沒有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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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牧彥來函:

我的論點:

1、按傳統的、字典的文義,「婚姻」是「男女結合」、也就是「異性結合」。

2、所以,「同性婚姻」是邏輯矛盾的名詞,宜用「同性結合」取代。 

3、名詞定義的厘清完全無損於748釋憲保障「同性結合」的意旨。 
 
我的提問: 

1、同性戀者有「婚姻」自由嗎? 
答:有。 
任何人都可以跟異性結婚。只是這不是同性戀者要的。所以,748釋憲文要求立法保障「同性結合」。 
 
2、「同性結合」=「婚姻」才是合乎基本人權嗎? 
答:不是。 

根據2007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日惹原則,「同性結合」與「婚姻」都是建立家庭的形式。所以,「同性結合」建立家庭是基本人權;「婚姻」(也就是異性結合)建立家庭也是基本人權。但是,「同性結合」=「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也把兩種產生家庭的原因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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