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牧彥:我們並不是古板、頑固
許牧彥表示,「同性結合」應與「婚姻」進行區分,所謂「婚姻」就應是一男一女之結合。之後許牧彥又提起,目前「同性戀朋友」其實跟男女異性一樣有結婚的自由,同志也可以選擇與異性結婚:「但他們不要,我們尊重……748給予同性結合的自由,這是748給他們的優惠,我們並沒有意見,我們並不是古板、頑固、沒有意見的……同性戀者可以跟異性結婚,這自由絕對沒有被剝奪。」
許牧彥來函:
我的論點:
1、按傳統的、字典的文義,「婚姻」是「男女結合」、也就是「異性結合」。
2、所以,「同性婚姻」是邏輯矛盾的名詞,宜用「同性結合」取代。
3、名詞定義的厘清完全無損於748釋憲保障「同性結合」的意旨。
我的提問:
1、同性戀者有「婚姻」自由嗎?
答:有。
任何人都可以跟異性結婚。只是這不是同性戀者要的。所以,748釋憲文要求立法保障「同性結合」。
2、「同性結合」=「婚姻」才是合乎基本人權嗎?
答:不是。
根據2007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日惹原則,「同性結合」與「婚姻」都是建立家庭的形式。所以,「同性結合」建立家庭是基本人權;「婚姻」(也就是異性結合)建立家庭也是基本人權。但是,「同性結合」=「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也把兩種產生家庭的原因搞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