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及緩刑2年!(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以下簡稱該案)」。這是L男(林○樞)恐嚇案的量刑,細部則包含「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同樣的,今年12月初有一則司法新聞也引起筆者興趣,屏東地區一位孔姓婦女「15日內」共行使千元偽鈔8次(屏院110年度訴字第260號)遭法院判刑5年8月。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觀察該偽鈔案中《附表》所示被告犯罪行為(即以偽鈔欲詐領找錢金額,以及遭扣案千元偽鈔共計12張)。誠然,若比對L男家暴恐嚇案與孔婦偽鈔案,兩者在犯罪之罪刑、被害人數、侵犯法益均不同,當孔婦15日內拙劣的偽鈔犯罪手法(成功5次,失敗3次),所涉侵害財產法益共為數千元,刑法上給予刑罰量刑為5年8個月,那麼L男的家暴恐嚇行為該如何評價呢?
法院認為:被告L男查無前科,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
從L男之家暴史、反社會行為或涉嫌犯罪行為觀察,依據媒體所載,約莫有對父母或家人(情人)之家暴行為(含保護令)、對女網友(性騷擾等不起訴)、行車糾紛(恐嚇、強制罪等不起訴)等等。可公開檢索及確認的,則為「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案」及「高女士家暴受虐及遭強制拘禁案(偵查中)」。以下筆者將以新北地院該刑案為主要分析。
「查被告(L男)本件以前並無任何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自明,『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所為本件犯行固應責難,然衡酌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求得告訴人原諒,堪認其知所悔悟,諒其經此偵審訴訟程序,應知所警惕,堪信無再犯之虞。」(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案判決)
刑案有個非常有趣的實務慣用語,也就是「被告查無前科」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其知所悔悟」這樣的例稿。姑且不論L男於緩刑之2年期間就發生高女士嚴重家暴案,僅回歸該案觀察,是否就如「新北地院(當時)該案所審酌的情況?」如針對「L男歷年家暴史、該案受虐婦女(幼童)的言行及其恐嚇行為強度觀察」,縱然「L男查無前科?」但是否可逕稱「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換句話說,檢察署及法院就其資料庫必然有L男歷年各項紀錄,法院或檢察官就卷內資料難道無法查悉?回歸L男之家暴史觀察,該案至少可以調閱《歷次家暴紀錄及保護令內容》,卻因L男無前科,即遽然如法院判決論稱「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之斷語?就該案保護令(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2725號)審酌及該案之查扣刑案卷證、LINE紀錄,兼以L男先前各種家暴史觀察,檢方亦有不起訴案件之犯罪紀錄或卷證,但客觀上L男顯然與法院所稱「彰顯其素行良善」必然相距甚遠!若法院認為「L男無前科即屬素行良善」,真不知司法界所認定「惡人標準」是如何?是要「前科累累」,才堪認惡人及惡貫滿盈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