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今(10)日做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示《刑法》第90條、《盜贓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法中,有關「強制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即日起失效。
由「抗議天王」柯賜海等人發起、針對「強制工作」規定的共39件釋憲案,於10月12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司法院大法官今日下午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已被執行強制工作者免執行。
解釋理由書提到,受強制工作處分者,於日常包括管理、作業、課程及技能訓練,與受刑人並無差別,實務上也未見專門用以矯正受處分人犯罪習慣之評估與矯正機制,現行強制工作之執行,亦不符《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
理由書中也表示,受處分人強制工作期滿後,仍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而非直接回歸社會,從而其於強制工作期間所習得技能,於刑滿出獄時極可能已荒廢生疏,致使強制工作協助受處分人復歸社會之功能大為降低甚或難以發揮。
理由書寫道,如能於服刑期間,即對受處分人(受刑人)施以強制工作,使其刑滿出獄復歸社會後,即得直接發揮獄中所學,經營正常社會生活,如此不僅是更有效手段,且因不必使受處分者人身自由於受刑執行前即遭受長時間重大限制,而明顯屬較小侵害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