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法官是性騷擾,還是言行不檢?

2018-03-1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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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主動出借,如上段所述,這種行為送給男方錯誤的訊息,是大忌。即使長官要求,女助理可以假裝找不到課本。以前大學時男生追女生最常做的就是向她借筆記,因為有借就可以有還,這不是又增加雙方不必要的私人接觸和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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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年底不確定日期,陳鴻斌出借其桌球拍予陳助理,並示範打球。陳助理表示,係陳鴻斌主動表示要出借球拍,並教其打球,她並未主動要求陳鴻斌示範打球。惟陳鴻斌表示,大約是在他接獲陳助理續聘通知以後,陳助理主動表示想向陳鴻斌學習桌球,因陳助理沒有球拍,因此出借予她,並當場示範握拍法及基本姿勢。

女助理已經續聘通知以後,少了遴選顧忌,無論是主動或被動,為什麼還要跟一個對妳有意的長官做私人的接觸,而不婉言托詞拒絕?女方在接觸時無論內心感到恐懼或顧忌,不說出來男方不見得知道。男方一直到現在得到的訊息雖不見得是兩情相悅,但是至少女方並沒有拒絕男方有意無意的追求。

(6)  101年12月17日,陳鴻斌邀陳助理利用中午午休時間一同至汐止Costco購物,並指示陳助理戴上帽子在法院外搭其所駕汽車,以避免閒言閒語。該次陳助理購買其個人使用之登山用雨衣,由陳鴻斌付帳,事後陳鴻斌亦表示不願收陳助理錢。

如果是女助理要買雨衣,為什麼要讓長官知道?如果是長官邀約購物,為什麼不託詞謝絕?即使不拒絕,為什麼在賣場非要買東西,難道不知道這個想追求她的長官可能會為她付賬?

(7)101年12月19日為陳助理續聘甄審會議前一日,辦公室同事因故相約晚上聚餐,陳鴻斌向陳助理表示其妻帶女兒至臺中,故「他當天晚上是free」,邀約陳助理吃晚餐,後因陳助理另有飯局,故兩人約定於當日晚上9時,在羅斯福路與和平東路口咖啡店碰面。兩人依約見面後,據陳助理表示:「等到他開車過來後,他又忽然說他不想去永康街了,問我說我帶你去宜蘭好不好,我說不要去,我弟弟身體不舒服。接著,他就說讓我選一個地方,但當下我不知道要怎麼選。後來,我選政大是因為那裡是我待過很久的地方,我比較熟,如果他不載我,我也知道要怎樣回去。…因為在政大校內停車是要收費,所以我就跟他講停在河堤,就是從道南橋下來旁邊的一個巷子內,那裡車比較少,停車位比較多。他停車後就說要散步,所以才去河堤散步。」

兩人抵達政大河堤,下車散步時,陳鴻斌遂詢問陳助理可否牽手,陳助理擔心拒絕恐不利於其次日之續聘,當下未予拒絕。嗣兩人回到陳鴻斌之汽車後座繼續聊天、喝咖啡,陳鴻斌跟她提議「可以靠在她的左肩嗎?她說可以,於是靠了2-3分鐘,之後跟她說,可否請她把眼閉起來,於是我靠過去,因為不能正面,所以有碰到她的嘴角。」陳助理馬上把他推開「告訴他這個事情是只有男朋友才可以對我做的……被我推開後,陳法官就說他誤會了。」

陳鴻斌邀女助理吃晚餐,女助理另有飯局,這不是天上掉下來最好的藉口?為什麼還要相約晚上九時再見面?就算見面,她為什麼不選在人多的地方?談過戀愛的人都知道,深夜,在河堤散步,還手牽手,這難道不是浪漫的約會?再下來靠肩,閉上眼睛,男女輕吻,不是再自然不過的情節嗎?
從過去到現在,女方無論怎樣認為自己委曲求全,但是她表現出來的,不是主動的關心,就是被動的配合,傳給男方的訊息就是不拒絕他的追求,無怪乎在她被碰到嘴角把男方推開,告訴他這個事情是只有男朋友才可以對她做時,陳鴻斌說自己誤會了。如果性騷擾行為這樣困擾女助理,她至少不應該營造羅曼蒂克的情境,這一點她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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