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311福島核災至今已屆7年,京都地方法院15日宣判,日本政府及負責營運的東京電力公司,須賠償因福島核災離鄉避難的174名民眾中的110人,總賠償金額高達1.1億日圓(約合新台幣3021萬)。這也是目前在全日本進行的相關集體訴訟中,第3起裁定國賠的判決。
2011年因東日本大地震爆發福島核災後,從福島縣離鄉至京都避難的174名村民中,因失去過去打拼下來的基礎,及精神上受盡折磨,而向日本政府及東京電力公司提起訴訟,求償8.4億日圓(約合新台幣2.3億)。而後京都地方法院針對在發生大規模海嘯災害潛,日本政府及東京電力公司是否有機會做出防範對策進行評估。
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在審理時主張,以當年(即2011年)的科學水準,無法預測這麼大規模的海嘯,主張不須其無事故責任;京都地方法院則15日宣判時則表示,據政府在2002年針對未來地震預測的相關報告顯示,日本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有辦法事先預測海嘯侵襲。
法院認為,日本政府未要求東京電力公司針對超過一般高度標準的海嘯制定對策,同時也違反了政府在緊急時期有限制國民人身權利的義務,因此國家同樣應該負責。擔任原告方辯護團事務局長的律師田邊保雄說,日本政府承認自身責任雖值得讚許,但在174名原告中,僅有110名獲賠,剩下的64人則判定不給予國賠,為預料外的結果,深感遺憾。
相對於東京電力公司向原告方致歉,表示會好好審視判決內容外,代表日本當局的原子力規制委員會(即核能管制委員會)則認為法院並未充分理解其主張,日後會加強檢討並提出對策。
NHK稱,針對福島核災的訴訟至今已有4件判決出爐,但目前因相關事件向日本政府、東京電力公司索賠的集體訴訟,全國總計至少有31件,原告方人數多達12000人。各地法院除針對日本政府、東京電力公司是否能事前預測海嘯,做出對策等進行評估外,東京電力公司在災後的賠償基準是否妥當,也是判決要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