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律政司對黎智英等七名《蘋果日報》報社高層加控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一旦定罪,七人將面臨最多兩年監禁和罰款5000港元(641美元;4084元人民幣)。
周二(12月28日),七人因「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再次提訊時,檢察官向裁判官提出新控罪,並獲得接納。一旦「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有罪且被認定為罪行重大的,可被判處最高無期徒刑。
控方指控各被告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犯下有關罪行。《蘋果日報》報社於6月17日被警察國安部門二度大規模搜查之後,於6月24日出版最後一份報紙。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編輯面對的新控罪內容為何?
被加控新罪的包括此案全部七名被告人,即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盧峰)與主筆楊清奇(李平),以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和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三家法人。
控方指控被告人與他人「一同串謀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且「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國)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其離叛,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中黎智英早前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與妨礙司法公正三宗罪。 目前, 他因至少兩起「非法集結」案件正在服刑。
其餘六名被告人並未申請保釋候審,署任總裁判官蘇惠德宣佈將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4日再次提堂,各人繼續收押;三家公司法人一直沒有代表出庭,針對他們的案件押後至2月10日由壹傳媒集團清盤人出席。此案本已於9月底裁定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下次提堂時將繼續處理交付程序。
《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最早可以追溯至英屬香港制定的《1938年煽動條例》。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香港法學人黎恩灝稍早前在《外交家》(The Diplomat)雜誌撰文指出,該條例在1967年左派暴動審判之後從未被採用。
但在去年北京頒布《香港國安法》,已有數人被香港國安警察起訴「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