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思想觀念的轉變,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後,歷經2018年11月24日的全國性公民投票、2019年初的行政院提案及同年中的立法院三讀通過,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伴侶法案的國家,使得同性伴侶間也可以享有原本異性夫妻間的權利及地位,包括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財產相互繼承、配偶權保障等。(以下同性伴侶均是指依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
但實際上,同性伴侶間因生理構造等根本性原因,仍無法透過伴侶彼此間的生理機能來孕(生)育下一代,而僅可能透過人工生殖等醫療技術來加以達成。雖然,同性伴侶間可透過收養方式達成,但收養有其要件及局限性,諸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同性伴侶僅得收養同性配偶一方之親生子女,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等,固然近來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作成得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之裁定,惟因該案並非通案性的法案,則其他案件是否均會作成相同判斷,容有待後續觀察。因此,為了使同性伴侶獲得更直接、完足的保障,以使其間所組成的家庭更為完整及健全,仍應係以人工生殖為孕育下一代之基礎,然而,我國目前法制度是否確實足以因應同性伴侶間之生育需求,仍存在著下列幾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不包括同性伴侶
細究我國人工生殖法整部法令規範,可知目前經衛福部許可實施人工生殖的醫療機構,只可以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異性夫妻」間,提供相關的人工生殖等醫療行為,包含了「將受術夫妻自身的精子與卵子,以體外人工的方式進行受孕」、「將符合人工生殖法規定之捐贈人精子或卵子,以體外人工的方式予受術夫妻進行受孕」等醫療行為,而排除了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同性伴侶間適用的餘地,如此,將使得諸如女性間之同性伴侶,欲透過與符合人工生殖法規定之捐贈人,實施體外人工受孕的方式孕育下一代,卻肇因於前開法規範適用對象只限於異性夫妻,而無法達成。
另外從人工生殖法第五章之規範,可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透過人工生殖受孕所生之子女,於法律上乃視為婚生子女,於此,倘若放寬人工生殖法之適用對象,使同性伴侶亦得為適用對象,則將有助於避免同性伴侶間為了生育子女,而向非登記伴侶之第三人(異性)實施受孕行為,進而違犯婚姻忠貞義務等情形發生,對於同性伴侶間透過人工生殖的子女而言,亦因已確立其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與異性夫妻所生之婚生子女有相同之權利,而於成長過程中免去諸多不必要之身分質疑與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