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此,為陸續落實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使同性伴侶間得以健全發展其人格、人性尊嚴之維護及子女利益成長等考量因素下,我國現行人工生殖法之適用對象,勢必有修正與放寬,而將同性伴侶亦納為適用對象之必要。
代理孕母制度之再省思?
有關代理孕母此一制度之開放與否,於1996年草擬人工生殖法時就已存在,歷經數十年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及民間溝通宣導,所幸於2020年5月經吳秉叡、邱議瑩等提案立委不懈的努力下,將人工生殖法草案納入代理孕母等制度,送立法院一讀審議通過,然而,此次審議通過的人工生殖法草案,主要係針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異性夫妻,因妻子有無法生育之情形,對於同性伴侶間(尤其是男性的同性伴侶,無法透過自身機能孕育子女)似乎有所疏略,或許於將來的二讀立法研議下,得透過立法程序與技術之方式,將亦有代理孕母需求的經大法官肯認的同性伴侶婚姻者納入,成為適用的對象,藉以使人工生殖法之立法體例更為完備,及確實地維護同性伴侶間享有憲法賦予之權利。
尊重多元、友善包容
每個人生來或有不同,彼此間容存在著些許的差異,然而人與人間諒應抱持著尊重多元、友善包容的理念,於國家法制度層面上更應賦予每個人擁有相同的基本權利,如今臺灣已領先亞洲各國成為第一個肯認同性伴侶婚姻關係的國家,則我國應秉持著開拓者的精神,陸續建構相關同性伴侶之生育制度,藉以維護同性伴侶間之基本權利,及使我國法制度得以更為良善與完備,進而邁向更為多元兼容並蓄的社會體制。
*作者為耀南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