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偉觀點:反質詢完全違反質詢制度之憲法功能

2022-03-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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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施政總質詢是每一個委員皆有的質詢權利。它是針對行政院所提的施政方針,由立委與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團隊,進行一對一的口頭詢答,並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此外,就詢答的進行程序與義務面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4條規定,「質詢之提出,以說明其所質詢之主旨為限。質詢委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同法第25條進而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此即行政院長與部會首長之答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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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反質詢之概念,應係源自於辯論規則中,被質詢方(即答辯方)應維護己方論點,答辯者不得在場上反質詢對方辯友,否則在奧瑞岡式辯論賽程中,即被視為違規。而此一反質詢的概念在立法院議事規則中雖未明定,惟在地方立法機關之議事規則中,則多有「反質詢」之限制規定,如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33條、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第29條等規定。市長及局處首長在接受質詢時應遵守「議員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不得有任意搶答等妨礙議員質詢或破壞議場秩序及無禮辱罵等情事」,違反者,主席應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離開會場。因此,倘政府首長違反此一禁止「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在地方議會中即可制止之。立法院相關議事規範中雖未明定,但其精神則一致。故亦可基於議事自律原則,逕由立法院長代表立法院制止之。

在朝野惡鬥,行政部門習以反諷、反問等方式權充對於不同陣營民意代表的答復之下,不應只是隨著自身政治愛好而當作鬧劇一場或是氣憤不已,而應正視其嚴肅的憲政意涵。質詢的用意,無非是希望經由對答方式,讓行政機關與國會議員雙方,針對既定施政目標與計劃,進行政策辯論。開放萊豬食品進口或是關於電力供應既為國人所關注之食安或能源事項,行政部門即應面對此一質疑,妥適因應與回復,始為正辦。以反質詢方式一逞口舌之快,並不符合國會法上監督制衡之憲法要求,亦與議事規則有違。

*作者為銘傳大學公共事務暨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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