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決策階層23日通過一套範圍廣大、影響深遠的《數位服務法》,將強制要求Meta(包括臉書與Instagram、WhatsApp)、Google(包括YouTube)、亞馬遜、蘋果、微軟等跨國高科技網路業巨頭,嚴格管制其社群平台、搜尋引擎、購物網站上的「違法內容」,否則將被課以天文數字的罰金——全球營收的6%。
《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將要求這些「守門人平台(gatekeeper platform)」業者加強管制錯假訊息、仇恨言論與恐怖主義宣傳,不得使用針對種族、宗教、性傾向與政治色彩背景的定向廣告(targeted ads),為監管機構、學術研究機構與公民組織提供會影響使用者的演算法(algorithm)。
歐盟(EU)副主席、數位與市場競爭事務主管維斯塔哲(Margrethe Vestager)說:「平台必須將內容管理決策透明化,防範危險的錯假訊息被大量散播,避免出現不安全的產品。」她也強調新法會保護言論自由。
歐盟近年積極對付來自美國矽谷(Silicon Valley)的高科技網路業巨頭,《數位服務法》之外還有《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遏阻矽谷五巨頭以龐大資源來控制使用者、壓制競爭者、宰制市場。兩套法令可望順利通過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與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批准,明年正式上路。
美國國會也高度關注矽谷五巨頭的爭議性作為,但立法工作欠缺實質進展。歐盟的行動遠比美國積極,而且會對世界其他地區的立法工作形成示範作用,學界稱之為「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
德國籍的歐洲議會議員吉斯(Alexandra Geese)參與《數位服務法》的起草工作,她表示已經與日本、印度等國的國會議員交換意見,她說:「這套法令可以做為示範。」
不過立法容易執法難,據《紐約時報》(NYT)報導,歐盟將新聘約230人來負責執行新法,歐洲反托拉斯(antitrust)專家瓦列提(Tommaso Valletti)認為相對於新法的野心,這樣的人力實在過於單薄,恐將無力對付Google、Meta這些資源雄厚的跨國企業集團,讓新法淪為紙上談兵,步上2018年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的後塵。
歐洲消費者組織(European Consumer Organization)法律與經濟事務主管瑞納(Agustín Reyna)說:「新法要能成功,有效執法絕對是關鍵。權力越大,責任越重:必須確保這些全球規模數一數二的公司,再也無法規避自身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