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僑委會贊助僅標示6秒 違反「三不一揭露」原則
至於華視承攬僑委會1200萬元標案,華視代理總經理陳雅琳身兼台長、主播等多重職務,還拿著僑委會預算搭乘商務艙出國採訪,新聞採訪播出後,僅在新聞最末6秒標示僑委會贊助,也有違反《預算法》與《廣電法》新聞不得有商品或政府置入規定之虞。
對此,翁柏宗表示,根據《廣電法》第34-3條與《廣播電視置入與贊助管理辦法》,新聞與兒少節目不得置入,置入要符合「三不一揭露」原則,不能影響新聞獨立製作,置入與贊助部分必須遵守節目片尾揭露的規定,對於僑委會的委外標案,NCC已經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後就會送到「節目與廣告內容諮詢委員會」討論,至於僑委會專案是否有違反《預算法》第62-1條政府不得進行新聞置入之規定,NCC方面尊重財主單位與審計部之認定。
翁柏宗表示,華視的外部公評人羅世宏教授,對於陳雅琳身兼數職是否妥當一事,也發揮一定的監督機制,並且將公評人報告公布在華視的官網上,華視也為此召開自律委員會討論此事,「陳代總經理本身是台長,當初代表華視新聞部與(華視前總經理)莊豐嘉簽訂編輯室公約,NCC目前也在了解陳雅琳又當主播又當代總經理,與資方簽訂編輯室公約角色,是否該調整」,至於華視跑馬燈內控缺失部分,NCC在相關行政調查告一段落後,會將該案移送節目與廣告內容諮詢委員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