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
「性別平等工作法」則是經過催生11年才於2001年通過。未修法前有很多不合理的規定,例如:女性員工年滿三十歲,或是結婚、懷孕就必須自動離職,或被迫離職;男女同工不同酬;公部門招募人員有些職務僅限男性報考、有些是壓低女性錄取名額、或對兩性採用不同的錄取標凖;女性在被錄取或分發後,很少獲得在職進修或升遷的機會等種種性別歧視。
職場上,很多男性主管利用權勢性騷擾女性屬下,使其為了保住飯碗不敢聲張。另外,以前婦女不敢多請產假,擔心失去考績獎金。修法後,經過媒體報導很多違法受罰的案例,還有各單位都有法令學習的課程,民眾的自我權益意識逐日提升,現在上述不公平的情形已經大大減少。
法令持續修改,如今受雇婦女妊娠期間,雇主會給予產檢假五日,男性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薪資照給。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男女都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政府鼓勵母親哺乳,修訂後的法令規定,還規定「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反性騷擾
2005年通過的「性騷擾防治法」,其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兩項法律的不足,使民眾在工作場所、學校之外的公共場所受到性騷擾時可以藉由此法來保障。如何定義「性騷擾」?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做出與性或性別歧視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進行的,都算是「性騷擾」,所以這是很主觀的認定。
「性騷擾防治法」的主要特色有二:(一)針對個人身體行為與嚴詞行為的規範很仔細的說明,讓民眾理解很多日常生活中容易被視為「玩笑」的言行,若讓當事人不舒服,其實就是「性騷擾」。例如:假意按摩肩或臂或頸,靠在人身上,逼近或故意擦撞,尾隨追蹤,擋住去路,過份殷勤被婉拒後仍堅持。常常把討論主題帶到性的方面,追問個人的性隱私,對個人衣服或身材或外表予「性」方的評語,已明白被拒絕但仍重覆邀請外出約會,散播關於別人的性隱私的謊言或謠言。用眼光上下打量,胡亂眨眼或飛吻或作出親唇的動作,身體或手的行動有性暗示,在辦公室牆上張貼暴露的人體海報等等。(二)從制度面上提出申訴和調解的機制,以及調查單位的組織和流程圖。例如:要求有人員30人以上的機關、學校、部隊、公司應該提供性騷擾事件受害人求助的管道;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2分之1。
其實「性騷擾防治法」照顧的不僅是女性的人身安全,還有少數男性在軍中服役時也會受到長官在肢體語言上的騷擾,這些長期隱藏的事實,在過去幾年也逐漸被揭露出來。
法律的落實需要長時間的公共教育與宣傳,也需要制度上的配套措施。目前性別平等的法律已經實施近十多年,雖然成效顯著,但還有改進的空間。台灣婦女運動交出了一張漂亮的成績單。
(責編: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