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7)日發聲明,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新制,對於涉及廣告不實的產品,不僅將大幅提升裁罰金額,若違法情節重大,食藥署可要求產品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而且每一行為最高可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
據食藥署統計,106年總結有4647件違規廣告,金額總計達到1.28億元新台幣,但換算下來,單一案件僅開罰2萬7000多元,對於動輒年營收上千萬元的業者來說根本不痛不癢。對此衛福部長陳時中接受質詢時表態,將設立嚴刑峻法,對不肖業者進行更嚴厲的開罰。
針對強調不實效果廣告的廠商,食藥署將逐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開罰,並採「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等加權計算總開罰金額。
食藥署強調,若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仍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之情形發生,得以對業者處以限期內停業處分。
而若產品經開罰後仍再次違反廣告規定,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重大情節,食藥署可對業者處以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四大處理重點
一、提高罰鍰金額
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違規第1、2、3、4、5次,分別以4、8、20、40、100萬元起算),並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舉例: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5次違規(100萬元),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之廣告(加權×2),且廣告內容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加權×2),依前開規定每一行為最高即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二、再次違規得命業者停業
明定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情形之案件,得處業者停業一定期間。
三、再次違規得命業者歇業、廢止登記事項
明定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情形之案件,得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四、情節重大應命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
明定有「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情形之案件,得認定為情節重大,衛生機關應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未來,食品藥物管理署將督導地方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辦理違規食品廣告裁處事宜,期能遏止經衛生機關裁處仍持續刊播或嚴重影響民眾錯誤認知之違規廣告,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