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的真正原因,目前仍然是有疑問的」
「我們要安慰傷者,但不能讓無辜者承擔刑責,承審高雄氣爆的法官,在這個案子也承受很大壓力,今天一審判決出爐後,有人質疑為何有些人被判無罪,但高雄氣爆的真正原因,目前仍然是有疑問的,我在此呼籲,不要因為有人被判無罪,就去罵法官,必須建立起科學論證,否則,我們如何期待法官獨立判決?」
「也許(高雄氣爆事件),每個人都是受害人,這句話不是我講的,是自救會陳會長說的。」
陳玲玉同時引述高雄地檢署,105年高雄氣爆事件起訴書,針對中油前董事長不起訴理由,強調檢方認為,「被告(中油前董事長)為董事長,業務內容偏重管理及督導,並沒有負責到管線檢測」,強調法院在審判高雄氣爆事件,應該從公司治理角度,思考企業負責人在公安事件所應承擔之責任。
陳表示,李謀偉是榮化董事長,年營業額453億元,這樣的國際公司,是層層負責的,主管機關要求公司治理,依據公司章程,董事長、總經理是負責政策,不會管到地下管線維護,檢察官105年曾經對中油前董事長不起訴,同樣的理由,是否也該適用到李謀偉?
「今天我們不是故意殺人,是過失致人於死,過失的法律定義,叫做『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法院不能因為這樣,要全公司的人都負責,這不是現代企業經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