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外界最為關切的PTT與Dcard等網路平台,是否將被視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翁柏宗表示,PTT是非營利組織,對於網路平台是否符合指定業者,個案部分要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除了平台業者之使用人數,必須達到230萬門檻之外,該平台必須有透過網路廣告盈利之事實,「PTT主管機關是教育部,NCC委員會還沒有認定。」
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32條規定,網路平台之有效使用者之定義及其數量之計算標準、考量因素及前項檢視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舉報假訊息須取得法院「資訊限制令」才能要求業者下架
劉佳琪表示,針對網路平台違法內容之處理機制,《數位中介法》有分成個人模式與政府模式,個人模式部分,泛指一般網路使用者,只要使用者認為網路言論涉及違法,均可向網路平台業者進行舉報;除此之外,民眾也可以請iWin等「認證舉報者」,協助處理網路假訊息。
至於政府模式方面,則是由政府單位舉報網路假訊息,分為一般程序與緊急程序,二者都必須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才能要求業者將網路訊息下架。緊急程序部分,係指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之情況,法院接受聲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裁決。
翁柏宗表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如果利用不當之演算法營運模式,助長網路假訊息之散布,相關假訊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平台業者修改其演算法,降低網路假訊息之影響,平台業者必須就「重大系統性風險」,提供相關機關「風險評估報告」;如果平台業者沒有採取合理、符合比例原則之管理措施,政府相關單位得依據本法,處以100萬到1000萬元之罰鍰。
翁柏宗表示,網路社交平台是準公共空間,假使上面涉及散布非法內容,或是影響他人基本權利,甚至透過服務平台操縱輿論帶風向,政府機關得要求業者限期改正,除了處以罰鍰之外,最嚴重者可以限制其通訊傳遞。對於業者呈報之重大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相關單位得要求業者,出具第三方稽核報告,確認平台業者在演算法更動前,與更動後之系統風險,是否有所降低。
至於中國大陸的網路平台業者,包括微博、抖音、小紅書等,是否符合「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之標準,其推播之言論是否有助長極端言論之問題,翁柏宗表示,上述平台之規管,牽涉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委會如果認爲這種服務要採取處置,NCC會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