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有3萬多的居民,居民的住家、部落及社區找不到什麼「特殊景觀、重要生態、生物棲地或文化資產史蹟」,既然沒有《國家公園法》要保護的項目,就應讓社區與部落退出「墾丁國家公園」之範圍,而非強行限制,根本牴觸了《憲法》所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國家公園是生態保育與保護,這與歷代住了數萬人的村莊與部落毫無相關,理應有所區隔。以生態保護為主要的任務,如今「墾管處」管到都市計劃,管到城鄉居民,更管到百姓的居住權、耕種權及自有房屋的處分權,無所不管,顯然「墾管處」已經偏離正軌,荒廢正事。長期以來,恆春半島三面的海邊及海域布滿了垃圾及廢棄物,汙染並破壞海域的生態環境,試問《國家公園法》及「墾管處」又做了甚麼?
事實上,《國家公園法》及「墾管處」已經侵害了恆春半島人民之基本權利及安全而有尊嚴之居住權。立法院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2009年公布實施,其中第 4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 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又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第4號與第7號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
政府於1982年設立「墾丁國家公園」,擅自將恆春半島的村莊與聚落劃入國家公園之範圍內,亦未經當地所有住民之同意,已明顯違反了「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國家公園應設立於未經人類開採,聚居或開發建設之地區」的主張與規定。IUCN目前是在聯合國大會唯一擁有永久觀察員席次的環保團體,全世界幾乎每一個有國家公園的國家,都是IUCN的會員國,也都遵守IUCN的規章,這也是一種普世價值。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國家公園法》的國家並成立全球第一個國家公園「黃石國家公園」,已歷經百年之久。全球對於「國家公園」的理念也不斷在演化及進步,例如: 在澳洲的國家公園是由州及地方政府共同管轄,分權並充分尊重地方自治,而不是由中央集權式的管理。又例如:台灣高山的野生動物種類很多,他們的足跡與遷徙早已超越國家公園之邊界,所以要保護高山的野生動物,必須要在更大之生態系統之下,進行管理及保護。
今天在台灣的我們,對於國家公園的認知與瞭解是甚麼?國家公園在我們的生活及環境中,應扮演何種角色?國公園在未來要發展成為甚麼面貌? 商業化及環境汙染對於國家公園的衝擊又為何?在國家公園內的農漁民的生存權及工作權,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及狩獵權,及居民的耕種權及住屋權,又該如何客觀與公平合理之對待? 國家公園是否應由在地縣市政府管理呢? 上述之相關問題,確實值得我們的各級政府及人民一起來深思與探討。
1972年實施的《國家公園法》已過了半世紀之久,在恆春半島已充分證明太過僵化及不合時宜,更缺乏靈活性、適應性及前瞻性,已到了需要修法的時刻,才能應對全球環境的快速變遷,增強新知識與新科技,並賦予新的價值觀。對於國家公園境內住民的權利問題上,應在憲法層次上給予最基本的保障與尊重,才能有效解決《國家公園法》與恆春半島居民衝突之問題,並進而創造雙贏的局面。
*作者為醫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