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觀點:在台灣看美國最高法院人工流產判決推翻前例

2022-08-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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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1992)

此案判決認定,賓州要求女性於人工流產前需先證明已經通知其配偶的規定,因對女性形成過度的負擔(undue burden)而違憲。案中基於遵從先例的原則維持Roe v. Wade認定,女性選擇人工流產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的基本立場,但是對於懷孕期三分法則有所調整,例如放寬了法律對於第一期可為的限制範圍,也在第三期中容許法律保護尚不能在體外存活的胎兒,但不能對女性人工流產的決定權形成過度負擔。此案確認Roe v. Wade的主要論述沒有推翻的理由;同時也說明了Brown推翻Plessy 的道理,就在於它允許種族隔離的論理前提根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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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基本權?誰的基本權?

墮胎引起的憲法爭議,首要的爭點在於,有無或是涉及了什麼樣應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在美國,若是司法審查的客體是州法,就還要討論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規定州法限制自由權的實質正當程序保障,其射程範圍是否及於女性尋求人工流產的自主選擇。

Roe與Casey兩案都確認所涉及的基本權是以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的概括基本權為法源;兩案判決都曾指出,人工流產作為基本權,其實是女性特有的權利。由於自然生理的原因,只有女性才會生育;男性若是缺乏同理心去體會女性懷孕的艱辛、犧牲與風險,將難以理解何以選擇流產是項基本權利。Roe案中將人工流產的決定稱做隱私權,Casey案則更強調女性的人身自由與自主,判決主筆,正是美國憲法史上首位女性大法官O’Connor,她寫下判詞:

「自人類有了開始,女性即因懷孕而必須忍受種種艱辛與犧牲,即令帶著總令旁人深感高貴、並能給予胎兒臍帶相連之愛的光輝,亦不足以構成國家堅持她必須如此犧牲的理由;她的犧牲是太過私密的個人經驗,以致國家不能堅持女性必須扮演何種角色的主觀要求,無論在我們的文化或歷史長河中,此類要求曾經具有如何地宰制性地位。女性的命運,必須主要交由女性,依其精神意志與其社會位置的自我認識,自行型塑。」

Casey案的啟示是,這是專屬於女性、但男性必須使用同理心加以體會的基本權利。

美國最高法院可能推翻墮胎權裁決,抗議者標語寫:「我的身體、我的安全、我的健康、我的權利」(美聯社)
美國最高法院可能推翻墮胎權裁決,抗議者標語寫:「我的身體、我的安全、我的健康、我的權利」(資料照,美聯社)

生命權v 性別歧視

Dobbs案推翻前例的主要理由可分為三方面,一是判決描述人工流產毀傷(destroy)了潛在的生命(potential life)或是未出生的人(unborn human being),據以解釋法律為何限制、制裁人工流產;Dobbs強調是否限制人工流產或保護胎兒涉及深層的道德命題。主筆大法官Alito以為,推翻先例的理由,不只在於人工流產不曾是美國傳統中承認的自由,還在於人工流產威脅了胎兒的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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