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2)日宣布,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等規定,正式核定2019年(民國10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總放假日數115天;其中3天以上的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有6個,分別為農曆除夕及春節(9天)、和平紀念日(4天)、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天)、端午節(3天)、中秋節(3天)及國慶日(4天)等。
人事總處指出,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5點規定,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如遇到星期二或星期四,將一律調整放假,除特殊情形外,以前一週的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2019年2月7日農曆初三適逢星期四,依上述規定,調整2月8日為放假日,原應於前一週的星期六(1月26日)補行上班;不過,考量1月26日適逢108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以及2月16日辦理大學術科美術組考試,若於該2日補行上班,恐影響全國26萬餘名考生及家長的交通接送及陪考照顧,因此於1月19日補行上班。
人事總處表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至於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的放假,原則上比照辦理;軍人的放假,則屬國防部主管權責,應依該部規定辦理;另各級學校適用的學年度行事曆,是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此外,民間企業人員的放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應依該法主管機關勞動部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