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503對我國國防安全帶來衝擊,除增加空軍偵查負荷,也妨礙空軍在台海實施軍演,此航線對我國安全影響甚鉅,政府當提出積極作為因應,本文以國際法的觀點提出些許建議:
(1)台灣海峽不是台灣的
雖然此航線劃設於台灣海峽上,但台灣並不因其名為「台灣」海峽而有權對整個台灣海峽享有主權。依據國際海洋法為避免沿岸國對臨海過度主張主權以確保其他國家公平使用海洋的權利,沿岸國僅得就沿海12海里主張主權。同理,日本不可全部「日本海」主張主權,印度不可對所有「印度洋」主張主權。台灣海峽最短處寬度仍有70海里,換言之,大陸在台灣海峽中線西側劃設之M503航線係飛越任何國家均可以自由飛行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
或許有人認為,天空的事務歸國際航空法管轄,國際海洋法管不到天空的事。然而,國際法對於國家主權的行使範圍係濫觴於「陸地支配海洋」此一海洋法原則。主權係指國家對於其領域內享有最高的支配權威,從人類文明歷史發展即可以察知,人類對於地球的控制是逐漸從陸地衍生到海洋,且隨著科技的進步,才逐漸從近洋發展至遠洋,翱翔天際則是近百年才發生的事情了。從而探討國家的主權範圍時,不論是國際海洋法或是國際航空法,均是以「領土主權」以及「陸地支配海洋」原則發展,從因為技術進步,使得各國從只能主張3海里到12海里,再進一步允許對其領土及領海的上空具有主權。不變的是,對於公海的海域及天空各國均則不得主張主權。
(2)飛航情報區是責任不是權利
從這裡我們也可以衍生討論關於「飛航情報區」的問題。飛航情報區係國際民航組織全世界的天空劃設為大小不同的區域,小國家自己為一區,大國家則分為數區,由各該國家在地面負責提供穿越該些飛航情報區的航管與飛航情報服務。內陸國的飛航情報區理論上均為自己領土,沿海國除了自己的領空與領海外,為了航空安全,也可能被要求負責管理相鄰的公海天空。換言之,飛航情報區是一種責任,不是權利也不是主權。以我國與中國飛航情報情報區相連,航線劃設在飛航情報區交接處主張我國主權遭受侵害應有困難。
(3)小心台灣成為「國際法院認證的中國的一部分。」
亦有意見認為政府應上國際法庭主張我國依國際法享有的權利,然而如同前述,M503劃設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上,任何國家均有權自由飛越,因此幾乎無勝訴的機會,且我國並非聯合國國際法院、海洋法公約締約國,無從向聯合國海洋法法庭、聯合國國際法院起訴案件,且就算有機會進行訴訟,法院勢必需先審理「台灣是不是國家」、「台灣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難保台灣不成為「國際法院認證的中國的一部分。」
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現實固然有落差,但前者是所有國際社會成員立於相同立場時均可主張的權益,後者則是利益交換妥協的產物,從而擬定應對策略時仍應確保符合國際法規範,避免最終看似獲得好結局,卻實際上是對岸的「善意禮讓」,最終落入對岸讓利的陷阱之中。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組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