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台灣主權未定論』者經常無視上述三個名稱裡未有『條約』之字眼的法律文件之效力,而只著眼於帶有條約字眼的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他們強調此兩和約中只載明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主權,沒有明確說明台灣是還給中國的,因此台灣主權至今未定。然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獲得領土的方式有兩種,『兼併』與『先佔』。假設今天沒有上述三個國際法文件而只有獨派說的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依照和約的內容,台灣就是個無主地。台灣既然是無主地,哪個國家先佔當然就是哪個國家的。1945年日本撤離,中華民國政府派員佔領,再根據一個國際法原則:『時效』,這裡的意思是一個國家有效統治一個地方達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其他國家對這塊土地的主權提出異議,那這個地方就是依『先佔』原則取得這塊地的國家的。中華民國政府自1945年起統治台灣至今也從來沒有任何國家對此提出異議,也沒有被任何其他國家、政府或任何人推翻,所以依照國際法中之『先佔』及『時效』兩原則,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最後筆者在簡單帶大家回顧一次,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原因是廢除馬關條約,台灣地位因此回到條約前簽訂之狀態,且1952年之中日和約對此又再次予以確定。中華民國政府簽署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其中波次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必須實施。日本頒佈之降伏文書,明確表示接受波次坦公告所列之條件,因此根據這三份文件,台灣理當屬於中華民國。此外即使沒有上述三個國際法文件,僅依照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認為台灣是無主地,我們還是可以引用國際法『先佔』及『時效』的原則讓台灣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故無論從何角度而論,均可得到同樣的結論,即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現為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艾略特國際事務學院亞洲研究項目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