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選舉現已如火如茶的展開,各候選人及政黨無不卯足全力投入競選。而選務的指揮及監督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之規定發佈「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並責成各選舉委員會依其所發佈內容舉辦選務工作講習。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5項前段:「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開票應公開為之,逐張唱名開票,並設置參觀席,備民眾入場參觀開票。」,又依「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所定「唱票管理員職務」:『選舉之唱票,應即逐張將選舉票中所圈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用國語高聲唱出「○號○○○1票」,唱票之快慢,以達到記票與唱呼之配合為度。』。
綜觀相關規定,並沒有要求「唱票管理員」,必須先行將所唱之選票正面揭示於眾後唱票。縱然,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均於選務工作人員講習時,有明確交待此一動作。但如若「唱票管理員」不從,而未將選舉票正面對著觀眾席唱票,亦無法可管,那麼「唱票管理員」所唱之內容究係為何,不得而知,如此容易引發現場參觀開票民眾,對於「唱票管理員」此舉,有做票疑慮之遐想,進而鼓噪干擾開票作業,造成選務之延宕,甚或產生不正之選舉結果,而助漲選舉舞弊之歪風。
筆者以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亡羊補牢,立即修訂工作人員手冊「唱票管理員職務」之內容為:『選舉之唱票,應先檢視圈選內容,再將選票正面向參觀席參觀民眾展示後,即逐張將選舉票中所圈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用國語高聲唱出「○號○○○1票」,唱票之快慢,以達到記票與唱呼之配合為度。』,以防堵選舉舞弊,並完備選務相關規範,贏得全民的信賴。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副教授,台北市選委會選監小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