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中市某社區之公共設施「防災中心」變更為「管委會辦公室」,經都發局以違反《建築法》,限期拆除。管委會乃要求建商負責回復原狀,但建商以買賣契約明載「買方同意變更使用」而拒絕。就此,市政府法制局略謂:預售屋若有違建,交屋後便由屋主承擔建築法規的合法使用義務。市政府消保官建議:消費者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避免同意建商「二次施工」或「變更用途」;辦理房屋點交驗收時,要求建商提供使用執照及圖說,仔細核對內容與建物設施是否相符,以免因違反建築法規而被開罰或強制拆除。(延伸閱讀:買房要注意!揭露預售屋契約5大陷阱,別被建商吃死死)
建商話術看清楚
建商為了買氣,常以話術包裝行銷,如「蓄水池」稱「游泳池」,「防空避難室」改「健身房」等,將有限空間擴大為公設使用,實乃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未經依法申請而為二次施工。一般消費者,通常不瞭解其屬違建,且預售屋買賣無不採行定型化契約,以致買方只能選擇「買或不買」與「議價」,對於建築設計與施工,無從置喙(自購單位之內部裝修除外)。
依法,建商應就預售屋負起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並就「二次施工」或「變更用途」是否違背建築法規,負有告知與提醒之義務。因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說明……使用方法,……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第4條、第11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所以,除非能舉證消費者明知有違法之事實,且執意為之,否則建商顯然不能以「二次施工」或「變更用途」已經消費者同意而免責。(延伸閱讀:買預售屋,為何建商還叫我簽本票?保障自身權益,專家提醒這些動作不能少)
為更有效杜絕此類爭議,並保護消費者,應於《消費者保護法》增訂,預售屋完工後,驗收點交予消費者時,應經建築師出具證明(或保證)無違反建築法規之規定。蓋實務上,常見一案公司,交屋後,即解散清算,只責成該建商出具證明或保證,不具實益。而建築師若出具不實證明,將有損信譽,不致明知故犯。
作者為佃農之孫,攤販之子,任職中央逾卅年,即將屆齡退休,偶投書於報紙與專業期刊,論公共事務為主,不動產議題居多,俾能針砭時政與法制之弊以除民瘼。
半生所見,我公務員固為菁英,但體制僵化,而難人盡其才。雖有狂狷者當道,然狷者多墨守成規,不知變通,狂者倡議改革,多不切實際。狷者戒慎於多做多錯,唯求獨善其身,期能優渥退休,故其中多見反對年金改革者。狂者多為討好當權者,嘩眾取寵,甚有狐假虎威,以遂其私。是以歷來行政改革難符人民期待,或有改善處,卻緩如牛步。是乃上位求改革者,急於立功而躁進,而未深入研析問題;在野政客以重掌政權為要務,只知博取媒體聲量,誤以民粹為時尚,欠缺宏謀遠略,而無力監督政府。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