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有社運人士呼籲,為反對掠奪人民財產,自辦市地重劃應有百分百同意,因為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只要重劃會取得過半數地主同意,且同意者持有土地面積過半,多數決門檻過低,代表性不足,且衍生建商灌人頭衝票數,多數居民不知情等爭議,甚至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
民間自辦市地重劃的門檻不是問題的關鍵
關於市地重劃之門檻,民間自辦者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其所有土地面積過半數,即可為之(《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的確有過低之嫌。但全體同意是否允當?亦有可議之處。蓋若非經全體同意不可,不免產生釘子戶,一人否決自辦市地重劃,以致只能循公辦途徑。屆時,是否反而滋生政府為特定人士之權益而霸凌少數人之訾議?不無疑慮 。其實辦理市地重劃之根本問題不在決定實施之門檻,而是重劃分配結果之影響,是否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經濟、社會弱勢者的安置難題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從地價角度論,難謂不當。惟若從土地所有權人之生活安置,則不免出現兩難問題。原所有權人取得最小分配面積應繳之差價,遠遠超出其負擔能力,而打破其既有的生活品質;甚至縱使取得補償地價,也難以重置其既有的居住或營生空間。尤其,經濟、社會弱勢者之處境更為艱難而無助。
公共設施用地之不當分擔是剝奪感的根源
同為土地重劃,《農地重劃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顯然,農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無庸為毗鄰地區負擔公共設施。而《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10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4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其費用(含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顯然不問該等公共設施之服務範圍是否超出該重劃區?換言之,當該重劃區提供毗鄰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卻未能獲得其回饋,也難怪重劃區內所有權人有被掠奪財產之負面感覺。尤其,當重劃區內涵蓋多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而毗鄰地區卻無道路、溝渠以外的公共設施時,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的被掠奪感更為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