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台灣教授英文的加拿大男子在夜店認識一名台灣女子後,2人開了房間準備纏綿,不料男方碰觸女子私密處時,發現洞口有長一顆異物,嚇得他趕緊停止動作、衝到廁所清洗,事後還傳訊息提醒女子「HPV」,提醒對方可能感染人類乳突病毒,勸她就醫檢查。不過女子事後對外籍男子提出告訴,稱他涉犯強制性交罪,北檢請法醫勘驗女子私密處,發現確實有突出物,且外籍男子強制性交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名台灣女子在去年10月30日,於夜店碰到從加拿大來台定居的加拿大男子S後,雙方聊天後互有好感並留下聯絡方式;當天中午2人一起前往西門町用餐,結束後女子稱有點累,想找地方休息,男子因剛好居住於西門町附近,便提議到家裡休息,女方表示並不想發生性關係,男方也微笑回答沒問題。
沒想到回到家後,S男洗澡出來卻發現,女子已經脫光躺在他的床上,上床試探性撫摸女方後,見未遭到反對,便想進一步口交,卻突然發現其私密處長了一顆異物,頓時覺得可能是性病,趕緊停手並衝進浴室沖洗身體。女子被S男此一舉動激怒,認為是S男主動,卻在碰了她之後嫌棄,甚至稱她有性病,雙方爆發爭吵後女子負氣離開。
事後S男還傳訊息給女子,提醒她「HPV. CHECK WITH DOCTOR」,女子看完訊息後,除了解釋自己都有定期看醫師,謝謝對方的關心,同時話鋒一轉稱自己當初已經告知自己不想被碰觸「ISN'T MY PROBLEM」。原以為事情不了了之,不料雙方一週後又在夜店相遇,女子見男方身邊還帶著一名女性友人,便向對方透露曾被S男性侵,因此再度與S男爆發爭執,女子也因此一次控告男方強制性交、妨害名譽、強制罪和恐嚇罪。
對此,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女子事發後並未有任何傷勢,因此不採信女方證詞,認為S男強制性交等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女子不服提起再議,高檢署為釐清事實,請來法醫檢查女子私密處,發現確實有不小突起物,因此採信S男證詞,再次處分不起訴;雖女子事後再次向高檢署提起再議,但最終被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