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應正視校園(尤其是高中以下)心理輔導專業人力的整合運作存有很大的困難,包括校內心理輔導人力配置的落實,以及與外部資源的合作,例如: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都需要中央與縣市政府配合,真切瞭解實際執行的障礙,才得以有效解決。
最後,需要重新審視霸凌相關法規的修改,以協助落實心理輔導機制,可思考的方向如下:
- 在校園防制準則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內,應將「輔導」與「心理治療/諮商」有所區隔。前者可依校園中的各個角色,有其輔導之功能;但後者應委由專業人員,例如: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於校園內、外來進行。
- 在校園防制準則第30條第1項與性別平等法第24第2項與25條第3項,在區隔輔導與心理治療/治商後,應增加一項「前項心理治療/諮商,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 很奇怪的是,只有看到性別平等法第25條第2項對行為人有明確之心理輔導措施,對於性平事件當事人以及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的行為人與當事人,卻皆未明確訂定。難道是說這些人的心理輔導措施不重要嗎?因此,應明確列舉心理輔導之措施,並且將「心理治療/諮商」加入其中。
- 應考慮刪除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0條第2項「…必要時,曾參與調查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中的「必要時」三字,以確實避免違反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權益。
- 性別平等法有罰則,但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卻沒有!一般來說,霸凌審議確定後,會回到學校端的懲處機制;然而,如同此次可能是師長所為之霸凌事件,學校端能否做出相對應的懲處很容易被質疑,且懲處的過程亦常引起疑慮(例如:同樣都是「老師」,更不用提可能是校內師長,來擔任校內研議懲處的委員)。因此,主管機關應建請學校明訂相對應且適當的懲處機制與內容,以利法規的落實。
修改法規常曠日費時,筆者過去在校園中面對霸凌事件的層出不窮,也常感到無奈與不知道如何真正協助當事人與行為人。然而,思考執行面與法規面的困難與改進的方法,都是改變校園霸凌事件影響的重要開端!希望這僅是拋磚引玉,待更多專業人士正視此校園內的重大議題。
*作者為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