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9年12月,英屬印度的第一任總督威廉・本廷克勳爵(Lord William Bentinck)立法禁止「娑提」(sati,另譯「薩蒂」)儀式。這是一種古老的印度教習俗,寡婦要在丈夫的葬禮上在柴堆裡投火自焚。
當時還是孟加拉總督的本廷克徵求了49名高級軍官和五名法官的看法,認為是時候「洗刷不列顛統治下的一個污點」。他規定,「娑提」是「違反人的自然感受」,它既令很多印度教徒驚駭,也是「非法和邪惡」的。
法規指明,因「協助或教唆」燒死印度教徒遺孀而被定罪者,「無論她本人是否自願犧牲」,均會被定為謀殺。這一規定賦予了權力,對於那些以武力迫使或協助燒死「因被施藥而不能行使自由意志」的寡婦者,法庭可強制執行死刑。
本廷克的法律甚至比一些印度改革派先鋒提倡逐漸取締「娑提」習俗的建議來得更嚴厲。這項立法完成後,300名知名印度教徒在拉姆・莫漢・羅伊(Raja Rammohun Roy)的帶領下向他致謝,說他「拯救了我們,從此不再與蓄意謀害女性的惡劣污名相聯繫」。
正統派的印度教徒則發起反抗,向本廷克上書申訴。他們引經據典,駁斥他指娑提並非「這一宗教下必然義務」的說法。本廷克並沒有讓步。上書者於是前往樞密院,那是英國殖民地的終審法庭。1832年,樞密院贊成相關法規,指娑提是「對社會的公然侵犯」。
「1829年這項義無反顧的立法,可能是190年的殖民統治裡社會法規的訂立不對正統派觀點作任何讓步的唯一事例,」馬諾吉・米塔(Manoj Mitta)說。他是一本探討印度種姓制度法律史的新書《種姓的傲慢》(Caste Pride)的作者。
米塔還寫道:「在甘地舉世聞名地對大英帝國施加道德壓力之前很久,本廷克就曾對娑提背後的種姓與性別偏見施加過同樣的力量。」
「將這一種給殖民地人民帶來如此大傷害的本地習俗列為犯罪,殖民者是在道德上加了分。」
但是,在1837年,本廷克的法律卻又被另一名英國人、《印度刑法典》的作者托馬斯・麥考萊(Thomas Macaulay)所削弱。在麥考萊的解讀中,如果一個人能夠用證據表明自己是在寡婦的慫恿下點燃柴堆,那麼他就可以被輕饒。他在一份草案中指出,女性自焚有可能是受到一種「強烈的宗教責任感、有時候是一種強烈的榮譽感」所驅動。
米塔發現,麥考萊對於娑提習俗的「共情立場」在幾十年後引起了英國統治者的共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