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聞中央政府沒收四接在地公投,本文以三接藻礁公投案為例,提供反省漂綠政策之視角。理論基礎可參閱丘昌泰。2010。《公共政策:基礎篇》第11章。權力的三種運作方式。
一、權力的第一種運作
權力的第一種運作,乃是可A方直接公然施加權力於B方,也就是政治系統與經濟系依法直接施展權力作出決策。例如,政府與中油自行評估,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核定三接計畫與相關的區域計畫(土地使用計畫)。第一種權力運作定義,有如把權力的運作視同完美自由市場機制,認為人人都可以在市場公平自由競爭,或是找到代理人幫自己發聲,自然會達到所謂的最佳市場均衡。換句話說,如果B方沒有能力依法在政治系統爭取到撤銷開發案,則是B方自己的問題。 因此,從權力第一種運作定義看來,民間社會的主體性行動(社運、抗爭等等)純屬多餘。例如,在藻礁爭議中,支持政府方多次明示、暗示,藻礁團體發動抗爭、公投來反對三接乃是不理性的行為。
二、權力的第二種運作
權力的第二種運作方式,乃為Bachrach & Baratz提出的「偏差動員(mobilization of bias)」,也就是,有權力的A方可以倡議其所欲的議題進入政治討論內,排除其不想討論的議題。因此,通過議程設定(agenda setting),許多的B方議題就會被排除在外。例如,政府已經運用行政權力核定三接案,不想再繼續討論。且在公投聯署成案之前,政府早已核定計畫,而計畫核定的過程中,缺乏實質溝通審議(公視:觀塘環評案7:2 官派強勢闖關成功)
但由於公投聯署成案,於是政府把討論議題設定在「達成能源與減碳目標」。然而,根據藻礁爭議當時的「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我國的碳排放大部分要歸於製造部門的責任額度(約五成),而非發電部門。但執政黨拋出「環境與環境」的選擇,誤導民眾要在發電減碳跟藻礁海岸生態環境之間做選擇。退萬步說,就算三接已經完工啟用,高達上千億的工程,破壞國際級自然海岸生態(參見張文亮老師文章),每年貢獻的減碳效果不到全國2% (用137億度天然氣發電取代137億度燃煤發電),但政府對於此等成本效益始終避而不談。自始至終,政府都沒有舉辦藻礁團體所訴求的正式聽證會來檢討本案。
三、權力的第三種運作
路克斯(Steven Lukes)提出權力的第三種運作方式來自於意識形態與結構。講白話一點,就是A方洗腦B方。在政府用權力扭曲溝通的同時,時常是滿嘴標榜科學客觀,如同哈伯瑪斯所說的〈科技與科學做為一種意識型態〉。因此,對於政治系統由上而下提出的溝通與科學知識,甚多民眾可能變成習以為常,認為這是「專家理性」帶來的「客觀判斷」。例如,公投連署成案後,政府拋出三接外推案,但所謂三接外推案,當時根本還沒開始啟動專家審查與審議程序,卻被政府包裝成符合「專業理性」的較佳方案,用來指責藻礁公投。
根據葛凡達(Gaventa, 1981)綜合三種權力運作的分析視角,弱勢B方的機會在於,若能發展社會抗爭(challenge or rebellion),或可鬆動主流意識形態的霸權,同時在議程設定的部分,得以實質參與,帶入民間觀點的價值,甚至促成立法、修法,最終阻止A方獨斷的行使權力於B方。例如我國過去反核運動曾多次發動在地公投,雖然當時在地公投並無法律效力,但反核團體藉由發動公投以及各種抗爭,而使當時甚多政治人物願意協助反核運動,來累積自身的政治資本,用來挑戰執政黨,並把「反核」議題,帶入體制內的政黨競爭(何明修,2006)。
鹽寮反核自救會的前會長吳文通於2023年4月7日發言:
「當初貢寮就像烏克蘭,大家什麼都不知道,政府就進來要蓋核電。如果不是環保團體與各方進來合作幫忙,可能核四早就開始發電了。所以說,社會運動抗爭大家真的要團結像北約一樣,共同支援民間才有用。」
*作者為美國德拉瓦大學能源及環境政策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