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交通違規刑罰化以改善行人地獄

2023-06-0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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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會淪落為「行人地獄」,主要原因並非法規不備,而是政府執法懈怠,不積極取締違規、不依法拆除騎樓違建。(資料照,美聯社)

台灣會淪落為「行人地獄」,主要原因並非法規不備,而是政府執法懈怠,不積極取締違規、不依法拆除騎樓違建。(資料照,美聯社)

臉書粉專「弱勢的行人」近日分享一則故事:「有一個爸爸揹著小孩,在斑馬線上被汽車轉彎近距離擦到背包,想要報警檢舉,警察卻雙手一攤說無法可辦」,並討論刑法305條恐嚇罪可否用於制裁這類惡劣駕駛的問題,函詢筆者看法。其實這可能反映出我國法制不備,也就是法律對於這類違規的處罰過於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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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說明的是,台灣會淪落為「行人地獄」,主要原因並非法規不備,而是政府執法懈怠,不積極取締違規、不依法拆除騎樓違建。如果公務員、警員認真執法,就算法律寬鬆,也會有一定效果。

2005年修法重罰不停讓行人卻無成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曾於2005年因立委提案而把舊法44條關於「不停讓行人穿越道上行人」的罰則從「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提高到「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希望能保障行人。當年的提案理由就提到「多年來,這個條文都形同具文,極少見到警方嚴格執行」(王欽彥「看不到盡頭的悲劇─也談禁止民眾檢舉『汽車轉彎時未停讓斑馬線行人』」2022年12月10日風傳媒)。沒想到修法後過了快20年,警察依舊懈怠執法,導致當年立法理由所述「樹立行人穿越道的安全性和權威性」的修法願景並未實現,悲劇迄今層出不窮。今年(2023年)4月立法院再度修法,提高罰鍰為「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並增訂44條4項:「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72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處罰更為嚴厲。

不過,新法隱含了一些問題。第一,2005年修法加重處罰無效,主因是警察不執法。警察機關確有推諉卸責的傾向(參見王欽彥「賣場停車場之婦幼身障車位占用警察不能取締?」靜宜法學11期95頁,2022年12月)。積極取締違停的基層員警施嘉承甚至被調到海邊(王欽彥「議員施壓與警員調職--台中警員取締騎樓違停遭調職之意義與影響」2022.05.17新頭殼)。若警察機關討好議員或接受關說的體質不改,給警察完善的法律工具一樣沒有用。因此最近「小市民施克德」刊登廣告要求政府執法,是有看到問題核心。

第二,新法44條4項就發生死傷之情形更提高鍰罰(7200~36000元)並吊扣駕照一年或吊銷駕照,嚇阻力高。不過,事故之發生、過失程度或受傷狀況有各種可能情境,一律吊扣駕照一年或吊銷駕照可能嚴重影響駕駛的工作生計,若不考慮個案中駕駛之可非難程度,不無可能在少數情境下產生處罰過於嚴苛、不合比例原則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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