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除非真的致人死傷,否則不停讓行人只有行政罰鍰,對名下無財產的人、無賴流氓、或任性有錢人之效果將很有限。前面「弱勢的行人」所舉之例,在警察執法消極、也曾有法官認為「路口監視器限於犯罪偵防目的,不能作為交通裁罰依據」(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32 號判決;不同見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交上字第 53 號判決)的情形下,除非有民眾恰巧錄下違規影像檢舉,否則極不可能開出交通罰單。
應仿日本將交通違規刑罰化
汽機車本質上是具高度殺傷力的危險機器。交通事故既然每年造成嚴重死傷,也造成嚴重財損,何不把危險性高的交通違規刑罰化?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而刑罰化是有正當性,也會有較強的嚇阻、預防效果。「壹蘋新聞網」2023年6月1日「《跟騷法》施行1年奏效 警政署統計8成以上不敢再犯」報導就提到:跟蹤騷擾防制法以「行為犯罪化」等原則立法,藉由刑罰化及書面告誡制度,達到迅速嚇阻跟蹤騷擾行為的效果。
我國法制多師承日本、德國。在日本與德國,不停讓行人穿越道上行人都可能被抓去關。日本「道路交通法」38條1項規定略以:車輛接近行人穿越道時,除非顯然無人會穿越,否則必須以能在行人穿越道前停止之龜速行駛,若有行人穿越或想要穿越,車輛須在行人穿越道前暫停,且不能有礙行人通行。違反此規定者,道路交通法119條1項5款規定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五萬圓以下罰金。同法119條3款規定:因過失而犯此罪者,處十萬圓以下罰金。
另外,道路交通法76條3項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在道路上放置物品而妨礙交通」,否則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萬元以下罰金(119條2項7款)。依77條1項規定,要在道路(依其第2條之定義,包括「供一般交通之用之其他場所」,也就是台灣的騎樓也是「道路」)上設置「石碑、銅像、廣告板、拱門牌坊或其他類似的工作物」或「不移動之攤位或類似之店鋪」,必須先申請許可,違反者將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五萬圓以下罰金(119條2項7款)。我國如果也能比照修法,民眾知道「路霸」行為可能會被抓去關的話,騎樓的違建或障礙物可能會減少一些,還給兒童安全通行空間。
德國也用刑法處罰嚴重交通違規
在德國,刑法分則28章公共危險罪章中,第315c條把7種交通違規與酒駕並列,規定駕駛人在「違反交通法規情節嚴重且枉顧他人安全」之樣態下,有「a不遵守路權規定」、「b違規超車或於超車過程違規」、「c在行人穿越道違規行駛」、「d在視野不佳路段、交叉路口、匯集路口或平交道行駛太快」、「e於視野不佳路段不保持右側行駛」、「f在高速公路或汽車專用道路上轉向、倒車或逆向行駛,或試圖如此行駛」、「g暫停或靜止之車輛,未於保持安全所須之充分距離外警示」這7種違規行為,從而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或高價財物造成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過失犯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3項2款)。德國的刑事罰金是由法官在個案依被告財力認定「日額」(被告每日收入)與「日數」。例如判決會寫科處被告70日罰金、日額1000元。這是為了對窮人與富人產生同等處罰效果。德國刑法40條規定罰金的日額應為1到3000歐元,日數為5到360日。犯罪人並可被吊銷或吊扣駕照(德國刑法44條、6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