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民進黨接連爆出多起性騷擾事件,多位年輕女性黨工指控在黨部任職期間,曾在工作上遭到性騷擾,而且雖然循程序向上級反應,卻反過來遭到黨內高層的檢討,甚至指摘被害人當時為何不「尖叫」、「跳車」等等,引發軒然大波!尤其民進黨一向高舉兩性平權大旗,但是面對黨內先進或是戰友對年輕女性黨工性騷擾時,居然選擇站在加害者的一方,更是讓民眾大感「人設崩壞」!網友們紛紛力挺受害者,並強調「我們這次不要『算了』!」
無獨有偶,兩年前才回到國民黨的傅崐萁委員,也被記者董成瑜女士公開指摘,在2014年時,曾在一場政媒高層出席的餐會上,時任花蓮縣縣長的傅委員對同桌的董女士摸手並親吻其頭部!董女士此文一出,各界對傅委員的批評也如潮水般湧現。相對於民進黨多年前維護加害者而未展開性平調查,國民黨則是從朱立倫主席到總統候選人侯友宜,均強調不護短,絕對查到底!國民黨並強調,即刻啟動黨內性平調查機制,會依據事實與證據妥適處理。
筆者認為,雖然都是涉嫌性騷擾,但是這兩個事件的本質截然不同。民進黨顯然是呈現了對職場性騷擾漠視與縱容的慣性。民進黨在接到受害年輕黨工的舉報後,不但沒有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且明確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的調查義務。其中,針對並未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的部分,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應承擔一萬元至十萬元之罰鍰責任(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相對於此,傅崐萁委員於2014年時根本不是國民黨黨員,國民黨之前也未曾接獲任何相關之檢舉,所以國民黨並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的法律責任問題。如果性平調查結果屬實,國民黨除了可將此列為立法委員提名參考之外,也可考慮依法向地檢署提出告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急抗拒而為親吻……之行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
筆者必須提醒的是,由於性騷擾罪屬「告訴乃論」,所以除非董女士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否則地檢署無法進一步偵查、起訴。本件性騷擾罪的追訴時效雖然有十年,而董女士指控的性騷擾行為發生在九年多之前,但因為董女士當時沒有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所以已經無法追究此部分的責任。不過,雖然性騷擾罪已經無法追訴,但是傅委員強吻董女士的行為,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而且追訴期間同樣是十年;筆者建議,董女士應把握時效,向傅委員提告。
筆者強調,各個政黨應遵循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建立中立、有效的性騷擾申訴機制,並且應訂定、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以便受害者得以有效主張權利,而排除「黨工相護」的陋習。
這次,我們不能就這麼算了,好不好?
*作者為前國民黨考紀會主委、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