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如何處理類似事件?
在德國,球迷擅闖球場但是沒有造成明顯的財務損失、人身傷害的行為,通常會依據《德國刑法典》第123條「非法破壞領地安寧罪」來量刑。盡管該法條最高量刑是一年監禁,但是近年來擅闖球場的球迷通常只會面臨「若干天收入」之罰款,相當於數百歐元。
不過,擅闖球場的球迷並非繳納數百歐元即可萬事大吉。當事球隊、尤其是主場球隊,還會遭到德國足協、德國聯賽委員會、歐足聯、國際足聯等主管機構的罰款,動輒數萬歐元,理由則是沒有做好比賽現場的安保工作,導致球迷擅闖球場事件發生。而遭到巨額罰款的球隊,通常也會隨即依據《民法典》要求球迷等額賠償。2006年德乙聯賽的一次擅闖球場事件,常常在司法界被認作是經典判例:球迷擅闖球場事件發生後,德國足協對漢莎羅斯托克隊處以2萬歐元之罰款,認為其安保不力。隨後,漢莎羅斯托克隊前去法院對當事球迷提起民事訴訟。法庭最後支持了原告的要求,判決被告賠償2萬歐元,因為後者確實對球隊造成了經濟損失。
此外,如果當事球迷不能支付「非法破壞領地安寧罪」的數百歐元罰款,則會遭到「罰款替代監禁」之處罰。根據《德國刑法典》第43條的規定,相當於當事人一天收入的罰款,折合為一天刑期。德國聯邦議會6月22日剛剛通過一份議案,今後「罰款替代監禁」的刑期將會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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