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敬璉專文(下):政府改革是推進政治改革的關鍵

2015-05-1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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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公民社會,提升社會的自組織能力。現代社會利益多元,社會活動五彩繽紛,公共事務不能僅靠黨政機關和行政官員來處理,還要發展民間社會,廣泛實行各種社群的自治。然而,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體制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國家權力的充分擴張和民間社會活動空間的盡量壓縮。這是一種缺乏生機與活力的「纖維化的硬結」,或者叫作「沒有社會的國家」。如果政府領導做出決策和下達命令,這種組織體系可以運用國家的權威,動員一切能夠調動的資源去實現特定的國家目標。但是,這樣的體系有一個致命弱點,就是社群缺乏自組織能力,遇事只能依賴於政府官員的命令,任何非國家規定的項目或未經官員允許的活動都只能停頓下來,或者舉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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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實行法治是現代市場制度有效運轉的基本前提,市場化改革對建立法治的要求十分迫切。中國市場已經從以人格化交換為主的「熟人市場」發展為以非人格化交換為主的「生人市場」,雙邊和多邊聲譽與懲罰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需要建立一個以正式法庭為主的第三方執法體系來保證合同的實施。

可是,由於這一體系極不完善,「司法地方化」成為合同執行的一個嚴重問題。在世界銀行編製的各國法治指數排名中,中國的得分一直偏低,況且還從1998年的52.4分降到2004年的40.6分。在這樣的環境下,企業家不能依靠正當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他們中的一些人往往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與相關政府官員相勾結,以便獲取權力對自己的蔭庇和自己的競爭優勢。

法治觀念是當代先進政治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社會核心價值的一項重要內容。它不僅與中國「君權高於一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類傳統的專制皇權思想相對立,也與「專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一類自稱的「革命意識形態」有根本原則的區別。它要求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而一切組織和個人,包括執政黨和執政黨的領導成員,都必須和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

動,而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在法治的條件下,法律必須具有透明性。按照現代法治觀念,不為公眾所周知的法律,是不生效的法律。現在有些政府官員無視人民的知情權,把反映公共交易處理過程並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當作黨政機關的「內部文件」,並加以「保密」,或者在公眾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政府內部尋求處理的辦法。在這種情況下,不法官員很容易上下其手,枉法害民。法律應當適用於全社會的一切行為主體,保持穩定和不追溯既往,這樣才能使公民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有穩定的預期,從而安心發展自己的事業。否則行為主體就無法主宰自己的命運,而只能靠找關係、送賄賂等辦法央求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權的官員幫忙開特例,才能辦成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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