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4年3月寫入法國憲法第34條第18項的條文內容來看:「保障女性行使自願終止妊娠之自由的相關條件,以法律定之。」可以說是將現行法律條文之規範精神予以憲法化,並沒有在實質上增加任何新東西。故反對者或批判者認為此舉毫無必要。但倡議者卻認為:一旦入憲後,女性的墮胎自由即不能以立法方式予以廢除;甚且在憲法條文明確使用「保障」與「自由」等字眼的情況下,想要再透過修法限縮此項自由,即會落入違憲狀態;除非再透過修憲途徑方能予以改變。
從1990年代迄今,法國每年的人工流產人數都在22萬人左右,墮胎與出生約1比3,2022年則躍升至242997件,墮胎與出生比變成1比4。法國每年出生新生兒六、七十餘萬,平均每個女性生1.68個小孩,有14.15%的女性沒生小孩。法國的出生率是歐盟最高,也是西方國家中最高。但2023年的新生兒約678000人,與2022年相比下降6.6%,此出生率下降的趨勢,已經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迴避公民複決的政治操作
回到此次修憲,如前所述,在法律實質面上並無新意。憲法所保障的各項自由與權利本可能相互衝突而須相互權衡,立法者亦可能為了公共利益而限縮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或權利。法國憲法委員會早自1975年起,已經在法律違憲審查過程中將自願終止妊娠自由視為是憲法所保障之女性自由權的一部分,也就是個人自由權的一部分;而今在憲法上特別將自願終止妊娠單獨列舉,並無必要。這就如同「個人自由」當然包含個人處置其身體之自由,而個人處置身體之自由,自然也涵蓋透過人為醫療技術自願變更性別之自由。然憲法殊無必要在已保障個人自由之外,再將「變性自由」或「變性權」單獨列舉。而即便憲法保障變性自由,也必然會透過法律進一步規範其相關要件。這也就是反對者認為這種特別突顯之單獨列舉方式,僅有象徵意義而無實質意涵;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憲法之本質。
再就修憲程序而言,法國憲法第89條第1項規定總統及國會皆可發動修憲,同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修憲案經公民複決後通過。不過,同條第3項則規定:若是修憲計畫由總統啟動,修憲法案係由內閣所提出,則總統可以決定以召開國會兩院聯席會議的方式取代公民複決。本案原由在野黨提出修憲主張,後經國會啟動修憲程序,且總統馬克宏及其執政黨對此修憲案原本持保留態度。
馬克宏先後在2018年與2021年針對國家組織改革與環境保護等議題發動修憲而最後遭國會否決,其聲望深受打擊;而此針對墮胎的修憲案從來就不在馬克宏的施政規劃中。然因2022年夏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墮胎議題交回各州自決,部分州開始嚴格限制人工流產,被女性團體批為人權倒退。此促使法國女性團體及在野左派凝聚動能,提出墮胎入憲之主張,迅速蔚為風潮。為了避免因國會啟動修憲而進入公民複決程序,馬克宏被迫改變立場,在2023年婦女節首次表示支持修憲主張,其政府終於在2023年年底正式提出修憲法案,將原由國會發動之修憲案改為由總統啟動之修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