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簡評生成式AI與NFT對著作權法制的混合影響

2024-03-2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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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AI創造之著作權的保護客體,需訂立具體判斷標準。(圖/取自photo-ac)

作者認為,AI創造之著作權的保護客體,需訂立具體判斷標準。(圖/取自photo-ac)

生成式AI和NFT近年成為熱門的焦點話題,新興科技的出現,不論對人類生活或各種產業均產生一定的影響,尤以生成式AI對內容產製效率上的影響對於內容產業更是重磅打擊。在NFT的特性與AI的效率相互影響下,或有可能對於AI創造之著作權歸屬產生特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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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首先要聲明的是,對於NFT技術本質而言,在探討法律定性時,將「NFT本身」與「NFT所表徵之基礎資產」各別探討應有其必要性,本文以下論敘皆限縮在將「AI創作」做為「NFT所表徵之基礎資產」範圍探討,合先敘明。

從著作權角度觀察,本文認為若以質性論,NFT屬區塊鏈上之應用,整個區塊鏈應可視為一展示或登錄著作之平台,該新興應用之出現,主要造成人類固有行為中對於「持有(或有人稱所有)」關係的改變。又AI之運用,現階段本質上較接近於工具之角色,其已造成人類固有行為中,對於「提升從事各項創作效率」之改變。簡言之,NFT之出現改變了「持有(或所有)關係」;而AI則是改變了「生產效率」。

對於利用AI完成之創作,究該如何斷定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目前各國均尚在研析相關因應的法制規範。但若未來各國間取得一定共識,而訂立一具體判斷標準,是時,即便在該標準之界限內,相信仍將因憑藉著AI之效率,而導致著作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屆時,各著作間可能互有成分,而成為他人著作之內容,當累積到一定之巨量時,即便已擁有一套用以認定AI創造之著作權保護標準,也恐怕難以斷定,究為誰侵犯了誰的著作權。

鑑於我國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若為解決上述問題,發行NFT或為一不錯之解決方案。NFT本身既為記錄於區塊鏈上之電磁紀錄,其內容除基於加密演算於區塊上所產生之哈希值(hash value)外,亦包含時間戳記(timestamp)。且基於區塊鏈防篡改之安全特性,若將完成之著作於第一時間以NFT形式,紀錄於區塊鏈上,或有達成「類出版」之效果,而使將來遭遇著作權侵權訴訟時,不論原告或被告均得基於NFT技術特性,可獲得有力的先著作完成證明,以達到維權的效果。

前述之狀況或有諸多假設內容,但本文認為在科技快速發展之當下,也許真正發生之時間並不遙遠。且利用NFT發行著作以作為「類出版」之行為,也並毋庸等到該時,NFT技術之出現,除已造成當今時有所聞之NFT著作侵權案例外,若以正面角度思考,也同樣獲得了保障著作權之新途徑。

如此利用,不論未來生成式AI如何蓬勃發展,當個人著作遭AI資料庫未經同意擅自引用,真正發生著作權歸屬爭議時,基於NFT技術本質的應然,在我國著作權法制規範下,也將會有強而有力的「客觀證據」,得以證明著作權真正之歸屬。

*作者為國立大學在職法律研究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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