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第二點勞工是在固定場域工作,可以針對各作業階段進行風險評估與改善,但消防員面對的是不特定災害現場,難以依職安法來執行這種不特定場所的事前風險評估,且救災現場可能資訊不明,目前在消防法已要求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要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並提供廠區化學品等必要搶救資訊,且消防人員還可依消防法針對特定危險救災場所行使退避權,在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這和勞工在面對災害時必須立即撤離的退避,也有所不同,消防署是希望消防人員是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蕭煥章表示,因為消防員算是特種公務員,如果說組成工會並由勞動部管理,現行的制度還是有窒礙難行之處,比如組成工會可以行使罷工權,如果真有哪一天出現消防人員罷工,那人民必要的救災救護服務恐怕會受到影響,已有民眾反應會擔心是否會像韓國現在正在進行醫生罷工一樣造成困擾。
蕭煥章表示,消防弟兄的工作真的十分特殊,像是投保就是要保最危險的第6級別,今年的全國消防員自費團體保險也都流標好幾次,最近總算招標成功,對於消防員總算多了一層保險;此外如果真的採用勞工標準來面對消防員,一般勞檢若不通過,雇主跟員工都可能被開罰,如果一直未過關,甚至可能被停工、停業,假設真的面臨同樣狀況,消防分隊或消防局是不是也要停工、停業?因此真的要好好思考是不是要用這種剛性方法來規範消防體系。
消防署也說明,消防人員是公務人員,現行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相關保障規範,然而針對消防人員高風險的工作特性,未來修法或許可以搭配消防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共同來適用,尋求提供消防人員最佳的保障,這樣對於消防人員的保障是不是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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