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預定15日逐條審查國民黨、民眾黨團擬具的國會改革修正法案,並在本周連開2場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提供建言。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楊智傑今(10)日於公聽會中,舉出美國國會相關規定為例,指稱國民黨、民眾黨擬具的草案對拒絕證言的空間太大,且私人或私部門基本上在美國,都無權拒絕國會聽證的傳喚或證言。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日舉行「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避免侵犯人民自由/隱私權」公聽會,由國民黨團邀請的楊智傑發言時指出,無論總統制、內閣制國家,基本上國會都有調查權,若未有合法是由拒絕證言,也都可能被判藐視國會罪,而我國未必因採五權分立就不能採取類似制度,且憲法法庭過往在釋字,也都已肯認國會可以行使調查權。
楊智傑續指,部分人士對國會聽證調查權擴及到私人或私部門存有疑慮,並擔憂赴國會證言可能會公開到營業秘密等,但其實這些問題在美國都有制度可以解決,並非因為擔心這些就全盤否認國會聽證調查制度;在美國,國會聽證類似法院開庭,需透過傳票傳喚證人或要求提出文件,作證也必須宣誓,對比台灣則是用具結,而除非有拒絕證言權,否則在聽證會中不可說謊。
指美國拒絕證言空間小 楊智傑:藍委提案很適當
楊智傑直指,美國拒絕證言權的空間很小,除了美國《憲法》中有規定不得在刑案被迫自證己罪,私人或私部門基本上都無權拒絕傳喚或證言,近期抖音海外版(TikTok)執行長周受資,也接受美國聯邦參議院傳喚,因為這是美國聯邦參議院可以行使的職權,而周受資若擔憂洩漏營業秘密,依法可以要求採取保密、不公開的調查,但周受資大多都接受公開聽證。
楊智傑提到,對比美國聯邦參、眾議院議事規則中,有關不公開聽證的相關規定,國民黨團此次擬具的法案對不公開聽證的規定很適當,但仍有待釐清處,包括草案區分調查委員會及聽證會,看起來聽證會是公開調查,調查委員會則為不公開調查,但聽證會對虛偽陳述有藐視國會罪,可若在調查委員會虛偽陳述,是否會觸犯藐視國會罪則待釐清,而聽證會也還欠缺具結的規定。
對於藍白提案皆提及「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的規範,楊智傑認為,適用該法條規定並不妥善,若調查涉及公共利益與立法院職權相關,應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的必要,但可不公開聽證會或將紀錄不公開;而個人隱私與其他受法律保護的秘密事項,則可採美國的聽證不公開作法,或聽證後調查報告適度保密,否則每個證人都可宣稱證言為自己的隱私,或企業的秘密。
藐視國會罪違背釋憲案?楊智傑:大法官沒說不可
至於藐視國會罪,楊智傑說,部分人士指稱憲法法庭的釋字僅提及可罰鍰,未提及可以用《刑法》科處藐視國會罪,但大法官當時解釋的範圍是在立法權,並未對藐視國會、藐視法院等司法權中,能否訂定處罰規定,因此藐視國會罪其實並沒有不可以,但範圍可以再討論如何拿捏,「大法官沒有說不可以定。」
不過,楊智傑表示,國民黨團目前提出的藐視國會罪,對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資訊、不出席聽證、無合法理由拒絕證言等,都似乎缺乏明確規定,僅對宣誓具結後虛偽陳述有規範,較類似偽證罪或妨礙司法罪等,「你出席聽證而且你還說謊才有藐視國會罪,但老實講,美國是你不出席聽證就有藐視國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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