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小組」今(17)日上午召開首場會議,由擔任召集人的民眾黨立委林國成主持,討論小組調閱文件的範圍及相關事宜,儘管多名綠委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皆對調閱範圍有所質疑,但最終仍依照林國成與藍委魯明哲提案通過。依照決議,相關機關需提供《鏡電視》申設階段文件、含董監事等項目的營運計畫變更文書、NCC每周晨報會議紀錄、受理檢舉的調查等資料,且須在10天內送交立法院。
對於NCC通過《鏡電視》申設過程中的種種爭議,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月底通過「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小組」成立,並在今日召開首場會議討論小組調閱文件的範圍及相關事宜;散會前,召集人林國成作出2點決議,調閱範圍照他和魯明哲的提案併案處理,包括NCC、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等機關,須在10天內提供資料,並存放在立法院群賢樓會議室,不單獨提供特定立委。
據今日決議通過的林國成及魯明哲提案,調閱文件範圍包括《鏡電視》申設階段文件中,《鏡電視》初次申請書、初次營運計畫書,且需包含2019年12月申請後撤回的舊案,及業者到會陳述意見的會議紀錄、NCC歷次行政調查及訪談紀錄、NCC委員會審議本案的會議紀錄與錄音檔、出席委員名單,和NCC就本案所有簽辦意見等內部文件,以及對外函文等完整資訊。
依照附帶決議內容,需提供的文件還包含NCC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止的每周晨報會議紀錄,及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諮詢會議」部分,提供審查《鏡電視》申設案期間的諮詢委員名單、會議紀錄與錄音檔、會議提問與業者回覆的詢答文書等完整資訊,以及NCC收到本案的陳情檢舉文件,業者回覆陳情檢舉內容文書,和NCC查核結果報告。
有關《鏡電視》營運階段需提供的調閱文件,附帶決議提及,除《鏡電視》新聞台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含董監事、股權、資本額等事項的歷次營運計畫書變更申請文書也需提供,且應提供董事郭蕙蘭、黃俊彥、陳宏守與監察人王金山等3董1監請辭前,《鏡電視》與3董1監分別回覆NCC的內容,及NCC所作行政調查中的證物、調查經過、往來函文、訪談紀錄、報告等完整資訊。
附帶決議要求,NCC應提供受理外界檢舉的行政調查資料,包括今年3月11日指稱對檢舉事項已盡可能行政調查的調查部分,從檢舉人提供的證物、調查經過、往來函文、訪談紀錄、被調查人提供的文書、切結、其餘證物及NCC行政調查報告等完整資訊;而NCC當日提及,曾針對該案,請金管會、經濟部投審會、法務部、陸委會、國安局等單位協助調查,因此相關往來函文也應提供。
此外,附帶決議也要求,對於前立委陳椒華過往公開揭露《鏡電視》前董座裴瑋在股東會後的對話,疑似主委遭施壓的錄音檔,還有陳椒華曝光裴瑋以通訊軟體稱「已向府院抱怨,要他們給NCC壓力」的訊息,和陳椒華先前開記者會控訴《鏡電視》8大股東有轉售股權、人頭代持的狀況,以及前立委蔡壁如指稱《鏡電視》高層陳素秋等人曾坦承知悉檢舉人個資,並有會議錄音檔等案,NCC對前述案件接獲證物及調查經過等完整資訊,也應提供調閱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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