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柔專文:請停止攻擊 不符合角色期待的受害人

2015-06-01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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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則留言說,「他老爸當初不咎由自取外遇哪會有今日?」我先說明一下,林作逸的媽媽1984年遭爸爸的外遇對象殺害,而這個外遇對象2004年又殺害了林作逸的爸爸。林作逸的父母親無疑是兇殺案的被害人,但這位網友的看法似乎認為有些被害人是活該死一死的,有些被害人比較有生存價值,而這又恰好暴露出「以命償命是唯一真理」的矛盾:假使他批評林作逸爸爸「咎由自取」,那麼究竟又該不該判此案兇手死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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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這篇報導的原網頁有一則留言「當初就判死刑你爸爸還會死嗎?」事實是,法官當年對兇手的量刑與他後來的心路歷程或立場無關,這種說法是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的惡毒謬論。

其實這些狀況也不是第一次了,林作逸老師在專訪中就談到,他以前收到網友訊息謾罵,左一句質問「你不了解其他被害人的痛苦嗎?」右一句不諒解「你難道不知道這些人最死有應得嗎?」他的苦澀在於,大家都說要聽被害人講,可是被害人如果剛好原諒兇手的話,反而變成不被大眾原諒的那個。

我覺得相當諷刺的是,今天《風傳媒》臉書底下的留言,再度完美地印證了這篇報導的重點。許多人平常聽到廢死主張時,總是說「等你們家人被殺了再來說嘴」,彷彿被害人家屬的言論有絕對的正當性,但等到真的出現不支持死刑的受害人家屬時,又轉了個彎說,他憑什麼代表其他被害人、他不能代表他那位被殺的家人,比方說林作逸就不能代表他被殺的爸爸,除非他爸爸也原諒。

按照這種邏輯,如今電視機前的觀眾以及女童的家屬,其實也不能代替受害女童決定要不要原諒兇手,或代替她決定處罰兇手的方式。何況,如果說家人沒被殺過的人就不可能感同身受,因此無權對死刑存廢的議題提出「廢死」的主張,那麼是不是也可以說,家人沒被殺過的人也不能感同身受,因此不能提出「支持死刑」的主張?

有人會說這是詭辯,那麼,要解開這個無限循環,就必須釐清:「原諒」與「死刑存廢」並無關聯性,原諒是情感上的範疇,有時候既由不得他人也由不得自己控制,死刑存廢則是對於國家政策的想像,這是一個公共議題,大家都可以談,都可以提出他們認為真正能改善社會問題的方式,而一個人或許不贊成對方死,但贊成他受到其他處罰,例如自由刑,「廢死」從來就不等於「請大家心裡面也原諒兇手吧」或「放任殺人犯滿街跑」、「殺了人不必負責任」、「喔耶好開心我好喜歡殺人犯」。

因此,與其爭辯誰能夠代表被害人,誰說話能夠比較大聲,我比較想問的是,我們什麼時候可以開始放棄代表別人,或者期待別人來代表別人,根據自己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平等地對於國家政策提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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