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神」楊蕙如因2018年指揮網軍,於「日本關西機場事件」中污衊駐大阪辦事處及公務員,被依《刑法》140條「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判刑5月,楊蕙如不服提起釋憲,憲法法庭今(24)日判決侮辱職務罪違憲,楊蕙如有罪判決廢棄發回高院。
憲法法庭指出,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制定及各項公務執行之異議、質疑、批評等意見及評價,本即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此等不涉事實真偽之意見及評價,如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之職務行使,縱其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者,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之言論,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憲法法庭續指出,公然侮辱職務之言論,亦難以想像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之妨害。侮辱職務罪係以刑罰處罰此等言論,亦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已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認為,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