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4日繼續審議國民黨、民眾黨提出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針對「藐視國會罪」部分第59條之4,引發「請律師需要得到同意」的質疑,民眾黨總召黃國昌說明,受邀相關人士是來立法院擔任「證人」;而在民進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中,甚至未提到由專業人士陪同出場的相關條文。
針對國民黨、民眾黨團針對「藐視國會罪」部分第59條之4提出再修正動議規範,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該條文也引發質疑。
對此,黃國昌在立法院會直播中解釋,政府人員及相關人士是受邀出席擔任證人,一般人至法院擔任證人,並沒有請求律師在場的權利;若要尋求專業人士當輔佐人,得經由審判長的許可。他強調,國會改革法案在程序保證上優於司法院。
黃國昌續指,而民進黨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中,甚至並未提到可以由律師陪同出場的條文,程序保證是零。他提到,在藍白兩黨所提出的條文裡,需評斷聽證會的目的及傳喚證人的原因為何,再衡量是否需要給予府輔佐人陪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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