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這系列報導之前,必須先解決很多人的疑惑:性交易目前在台灣到底合不合法啊?
2009年以前:罰娼不罰嫖
這其實是個回答起來有點複雜的問題。應該說,在2009年以前是不合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這個罪名叫作「妨害善良風俗」,而且只罰提供服務的人,不罰買春的人,也就是俗稱的「罰娼不罰嫖」。
那2009年以後呢?大法官會議做出第666號解釋,宣告我們剛剛提到的這條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應自大法官解釋公布之日起,最慢2年內失效。
這項解釋對於保障人權而言有所進步,但說前衛也不那麼前衛,因為它處理的主要是「罰娼不罰嫖的不平等」,沒有與「性交易本身的正當性」直球對決。
這號解釋最後也作出了一段呼籲(大家知道法律文件就是意圖使人看不懂,我盡力翻成白話文):「如果真的要維護國民健康、善良風俗,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性工作者實施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也可以好好管理,給予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提昇他(她)們的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讓他(她)們可以不必再靠這份工作謀生。」
簡單來說,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認為,性工作者畢竟以經濟弱勢的女性為主,「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除了不公平還是不公平,2年內要給我失效,而政府若真要維護善良風俗,要做的事應該是協助性工作者,讓她們不必再不得已做這種工作吧!
現況:性交易在專區內合法 但全台沒半個專區
看到這裡,讀者一定還是想問,所以咧,性交易在台灣到底合不合法?
真所謂好事多磨,《社會秩序維護法》2011年終於修法,讓各縣市可以彈性設立性專區。不過,性專區必須離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充滿小孩和上帝的地方遠遠的,區內也有一大堆管理規定,想從事性工作的人必須登記、申請證照,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等等。至於區外,如果還出現性交易,那就「娼嫖皆罰」。
換句話說,性交易在台灣的現況是「區內合法、區外違法」。問題是,直到2015的今天,台灣根本沒有地方政府設立性產業專區。六都首長有的說就算要設也要配套,有的說涉及道德判斷,社會意見分歧,必須謹慎處理。有的說依照城市發展主軸,不考慮設立,有的批評中央政府把球丟給地方,中央應建立一致性的管理模式,再進一步探討各地設立性產業專區的可行性。
不管各縣市首長怎麼解釋,事實就是台灣的街道巷弄裡,不時可以瞥見半隱藏半暗示的性服務廣告、招牌,大家心知肚明,卻連半個性產業專區都還沒出現。既然沒有區內區外的問題,性交易實質上在台灣仍處於違法狀態,抓到了就被罰錢,大法官釋憲最後那段「輔導就業」的呼籲好像也沒有實現。
於是走在路上,當我們閉起眼睛,彷彿就可以聽見一個聲音:「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台灣最善良的風俗是沒有性專區」。
沒聽見嗎?記得,要閉起眼睛。